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重附民上字,109年度,8號
KSHM,109,重附民上,8,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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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國華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被 上 訴人 黃勝琳

      謝沂縈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
附民字第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 案。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 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 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 人新臺幣0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利息」等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三、另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法第491 條並未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故不需徵收裁判費 ,亦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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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格餅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