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裕隆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裕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裕隆(下稱受刑人)前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 年度原選上訴字第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葉文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