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69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張秉生
自訴代理人 羅玲郁律師
吳永茂律師
張 靜律師
被 告 潘志泉
被 告 許智超
被 告 朱哲生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恒正律師
蕭乙萱律師
王伊忱律師
被 告 楊宗翰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高峯祈律師
陳永群律師
劉子豪律師
被 告 李家德
被 告 不詳姓名數人(其中2 人為劉哲源、何季勳)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
年度自字第1 號、第6 號,中華民國109 年3 月25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本院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數名不詳姓名被告中之「劉哲源、何季勳」不受理部分撤銷,發回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即潘志泉、許智超、朱哲生、楊宗翰、李家德無罪,及除「被告劉哲源、何季勳」外之其餘數名不詳姓名被告自訴不受理部分)。
理 由
壹、自訴意旨略以:
自訴人張秉生(下稱自訴人)係氣喘病患者,於民國106 年 6 月15日因流感及氣喘急症發作至高雄榮民總醫院(下稱榮 總)就診並住院,住院治療一段時間後,病情尚未完全穩定 ,於106 年7 月4 日上午與胸腔內科主治醫師林旻希醫師討 論、並經其同意自訴人住院至7 月8 日、9 日,待病情較穩 定後再出院,惟同日下午榮總卻召開病情說明會,要求自訴 人辦理出院,然自訴人認病情尚未痊癒,且家中環境過敏原 多,恐出院後又立刻發作,故要求自費住院。
一、106 年7 月4 日部分
㈠嗣被告即榮總身心科醫師許智超對自訴人稱樓上病房環境較 好(自訴人原居住之病房位於3 樓)、可先前往該院7 樓身 心科病房看看環境,過程中經榮總人員報警,後即由被告即 員警楊宗翰、李家德到場處理,而自訴人到了7 樓病房門口 外即感覺氣氛不對,拒絕進入,被告許智超、楊宗翰、李家 德竟共同基於妨害自由之犯意聯絡,壓制自訴人在地,強制 拖進身心科病房,自訴人隨身包背帶亦被扯斷,自訴人隨即 遭強制約束於鐵製推床,手腳皆被綑綁動彈不得。過程中強 制注射疑似安靜劑藥物之後,在「安靜室」(或名為「保護 室」)內拘禁自訴人之人身自由,該密閉房間內僅有1 張鐵 推床,內無廁所、醫療設施設備,亦無任何呼救設備,且榮 總拒絕家屬陪伴照料,自訴人被綁於床上不斷質疑為何被如 此對待,但榮總未予任何回應與處置。
㈡自訴人為一嚴重氣喘反覆發作之重症病患,以及曾引發感染 A 型肺炎與肺部浸潤其肺功能不良之患者,在「安靜室」已 感覺十分不適,有危及生命之感,於同日晚間11點多,自訴 人因尿急,努力掙脫束縛後便在房間牆角小便(因房內無廁
所),並於某一位醫療人員開門進入該房間時,順勢走出房 間透氣,未料,被告即院內不詳4 、5 名人員將自訴人制伏 後,再次將自訴人綁回床上,再次嚴重侵害自訴人之人身自 由。
二、106 年7 月5 日部分
隔日即7 月5 日上午接近9 點時,被告即榮總身心科醫師朱 哲生、潘志泉率人巡房(依院方護理紀錄之記載),共同基 於承前之犯意聯絡,當時自訴人已被束縛超過一夜,自訴人 要求鬆開束縛,並質疑究竟何人下此指令對待自訴人,卻只 得到回應「是為了你好」即離開。於當日上午9 時30分許, 自訴人又奮力掙脫束縛起身,復因感覺尿急房內又無廁所, 被迫在牆角小便,又由於自訴人自幼患有氣喘疾病,且過去 曾多次因相同病症而至高雄長庚醫院住院就診之紀錄,在此 空間內已非常不適,且自訴人恐懼再被束縛綑綁,為自救活 命及重獲自由,只能想辦法破門而出逃離此房間,因該房間 內只有一張床無其他物品設備,自訴人只得將床翻覆,持床 架敲打門窗試圖逃生但未成功,隨後數名不詳員警(其中3 名員警應為被告楊宗翰及劉哲源、何季勳),進入該房間並 噴灑疑似催淚瓦斯之氣體,自訴人被警察拖行至外面走道、 上手銬腳鐐逮捕並移送警局,造成造成自訴人身體紅腫、足 踝擦挫傷併發紅、雙膝擦傷、左肘擦傷、右肘疼痛、雙腕挫 傷等傷害。
三、認被告潘志泉、許智超、朱哲生、楊宗翰、李家德(下稱被 告5 人)均涉犯刑法第302 條妨害自由罪嫌;被告楊宗翰及 員警劉哲源、何季勳就上開自訴事實㈡部分,係涉犯修正前 刑法第284 條第2 項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貳、程序部分
一、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228 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 自訴。」刑事訴訟法第322 條定有明文。經查,自訴人前於 106 年7 月16日偵訊時陳稱:「(問: 告何人何事?)告高 雄榮總照護我的醫生及護理人員,是7 樓的精神科,時間大 約是7 月2 、3 、4 日,星期六我被移送,今天我是第二次 被移送,我之前被檢察官裁定3 萬元交保」、「(問:因何 原因在7 樓的精神科?)原因要問榮總的主治醫師,我不知 道,他們控訴我有暴力傾向,本來我因氣喘等疾病,是胸腔 科的病人,住了約3 個星期」、「(問:你有無精神疾病? )沒有」、「(問:提告何罪名?)針對照護我的醫療人員 違反我的醫療人權及醫病權利有何刑事罪名?我不知道構成 何罪,請檢察官詳查,希望保全證據,我還要告警察」等語 ,表明欲對高雄榮總醫生及在場之員警提告,惟提告事實僅
籠統為「在7 樓精神科病房所發生之事情」,然該處發生之 事實為何,尚未能從自訴人上開偵訊陳述內容中得知,與本 件妨害自由等案是否為同一案件,即非無疑。是自難認本件 有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之情事,合 先說明。
二、證據能力
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均爭執證人李鉌蓁、丁秀蓉、許曉芬於 自訴人另案被訴違反醫療法案件(下稱另案)偵訊陳述,及 另案告訴代理人王伊忱律師、蕭乙萱律師陳述之證據能力。 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 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 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 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 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 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 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 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 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 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 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 說明。
參、無罪及部分公訴不受理部分(即上訴駁回部分)一、自訴意旨認被告潘志泉等5 人及不詳姓名數人涉有妨害自由 、業務過失傷害等罪嫌,係以被告許智超、潘志泉於另案之 供述、自訴人榮總護理紀錄、監視器、員警密錄器之錄影畫 面等件為主要論據,並以未曾簽署住院同意書,援引以精神 衛生法第24條、第25條、36條、37條、相關強制住院規定, 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 條、第19條、第28條等規定(見109 上訴690 號卷《下稱本院卷》一第191 頁準備程序筆錄,及 各次刑事陳述意見狀),質疑被告潘志泉等5 人本件處置行 為之合法性。而訊據被告5 人均堅決否認有自訴人所指犯行 。
二、經查:
㈠106 年7 月4 日妨害自由部分
⒈自訴人自106 年6 月16日入院至7 月4 日下午3 時許榮總召 開病情說明會前之身心狀態(依榮總護理過程紀錄、病程紀 錄及證人林旻希證述)
⑴榮總護理過程紀錄(見107 審自6 號卷《下稱原審審自卷》 第143-161 、165 、179-181 頁) ①106 年6 月17日
「於00:46交班時探視病人,病人表示. . . 自覺有發燒情 形. . . 於01:01給予測耳溫38.4℃. . . 告知病人現在要 施打抗生素. . . 病人突然大聲咆哮說:已要求醫師不要給 予過分強效之藥物,為何會這麼密集施打抗生素. . . 護理 人員予以說明. . . 病人仍無法接受,全身顫抖氣憤的指著 護理師說:你這是什麼態度. . . 」。
②106 年6 月26日
Ⅰ「約1310聽到病人在交誼廳與B-26床照顧服務員互相大聲喊 罵,情緒激昂憤怒. . . 」。
Ⅱ「1725病人對B-26院服員大聲喊罵,情緒激動. . . 」。 ③106 年6 月29日
「. . . 詹00醫師告知病人請假需於2200返回,不然則需 辦理自動出院,病人非常氣憤,並拍打桌子及口出穢言,協 助請吳00保全及江00駐警前來. . . 」。
④106 年6 月30日
「. . . 於1130游00住院醫師、陳0實習醫師及專科護理 師前來診視病人,在交誼廳病人再次重覆昨晚請假事件,生 氣激動,口出穢言,拍桌摔筷子...」。
⑤106 年7 月1 日
Ⅰ04:51交班
「. . . 病人表示自己情緒易激動,若有需要看身心科,請 醫師會診,開鎮定劑沒關係,又說住隔離病房第一晚的夜班 護理師是犬夜叉,差點加藥害死他. . . 」。
Ⅱ15:00交班
「. . . 或者是幫我找身心科醫師評估,檢查是否有精神方 面問題,今天不行會診就明天. . . . 我可以等,若經評估 需要強制就醫或服藥等,我以接受配合. . . 」。 Ⅲ19:27交班
「病人表示如果林00醫師若覺得我需要會診身心科醫師就 請幫我會診,看這幾天什麼時候可以幫我會診,若有需要我 可以去住身心科病房. . . 」。
Ⅳ19:40交班
「. . . 病人主訴『今天中午護理同仁態度差,跟他說很多 遍又聽不懂,是智障嗎?我在罵我自己. . . 不然你們可以 列張秉生條款』言談過程中情緒激動...」。 ⑥106 年7 月2 日
Ⅰ12:30交班
「主訴今天有跟醫師反應手腳麻木問題,要求維他命B 群使 用,卻被告知院內沒有口服維他命B 群,只有針劑可開立, 病人於交誼廳氣憤拍桌向主護表示『告麼可能,你們騙人. . . 」。
Ⅱ15:00交班
「病人與護理同仁表示現在要下樓處理事情,處理完就會回 來,主護聽見後詢問病人幾點返室. . . 病人說:我處理完 就會回來,聽不懂嗎?病人情緒非常激動的轉頭走出病房」 。
⑦106 年7 月3 日
Ⅰ14:00交班
「. . . 主護希望病人可先確認今日是否同意轉床. . . 病 人在交誼廳生氣拍桌摔東西,眼神兇惡,手指頭比著主護大 聲咆哮. . . 」。
Ⅱ15:50交班
「1510主治醫師林旻希. . . 診視病人,主治醫師告知目前 病況穩定,已達出院標準,希望今日可出院,病人氣憤訴: 『護理師說有雙人床位可以轉,為什麼現在又要我出院. . . 不是說有精神科今天要來會診,沒看到人,今天沒來會診 ,我就不出院。』病人口出穢言,摔自身物品...」。 Ⅲ16:20交班
「1600朱哲生精神科醫師與病人於護理站外圍會談,待追蹤 會診報告」。
Ⅳ23:09交班
「. . . 病人於2110返回病室. . . 主訴自己錢包不見,強 迫護理人員立即協助打電話報警. . . 於2125二位警察人員 至護理站,病人開始與博愛派出所警察人員起衝突,病人表 示警察態度不好,故病人有錄音錄影,並對警察大小聲對話 ...」。
Ⅴ23:56交班
「病人於2349表示要外出處理事情,主護詢問:『現在要請 假嗎?幾點回來?」病人訴:『你是白自?死白目嗎?. . . 』病人情緒激動的轉頭離開病室...」。
⑧106 年7 月4 日
Ⅰ07:43
「0725叫人鈴聲響起,前往探視病人,主護詢問:『怎麼了 嗎?』病人訴:『你態度可以好一點嗎?我不是故意找麻煩 ...』病人口出穢言,情緒激動...」。
Ⅱ11:07情緒困擾
「幹!幹你娘(臺語)(手指對著護理人員),我不是指你
娘。一定要惹到我這麼火大,難道要我開記者會嗎?要我找 蘇貞昌嗎?...」。
「. . . 病人開始抱怨103 病房護理師態度不佳,對於外籍 看護不滿,情緒激動,音量越來越大,激動拍桌,用腳踢地 上背包,予以傾聽及安撫病人情緒,病人更加生氣表示『妳 們都是一國,我不要再聽你說話了,你走!去叫精神科醫師 啦!我要見他』,告知李俊逸醫師,由李醫師協助連繫朱哲 生醫師,並立即點選精神護理急照會. . . 」。 Ⅲ14:17交班
「於1300接獲美德耐管理員來電,表示. . . 病人於今日中 午1200到該鞋店,要求退貨,因店員告知不可退貨,病人於 該店情緒激動,美德耐管理員請醫院駐警隊出面處理,病人 仍無法平靜,該店報警後,派出所警察到場,表示無法將病 人護送回病室. . . 於1310職與單位小組長到美德耐路豹鞋 店前,發現病人坐於椅上,醫院駐警隊員好言相勸請病人隨 同護理人員共同返回病室. . . 期間病人聲音高亢,情緒激 動. . . 洗腎室患者家屬因對其音量大聲及不雅言語感到不 滿. . . 病人對其洗腎室患者家屬道歉. . . 」。 ⑵106 年7 月3 日病程紀錄(VS:朱哲生,見原審審自卷第24 1 頁《中文翻譯在原審審自卷第163 頁》)
①MSE (精神科評估)「清醒,嚴格,觀察到情緒障礙(但病 人否認,自述心情OK),非常健談(但病人自屬談話模式與 之前類似),輕微情緒激動(但病人否認並表示他有很好的 控制他的行為),否認有被害妄想,否認有異常的感知經驗 」。
②A(評估)
「目前無法確診,但不能排除情緒障礙,需要更進一步的資 訊及持續、觀察」。
⑶106 年7 月4 日07:11病程紀錄(VS:林旻希/PGY:李俊逸 ,見原審審自卷第241 頁)
「A +P :
自上星期起即多次向病人解釋病況緩解、病況穩定、目前無 住院必要,但病人無法接受,自述仍會手麻背痛且出惡言及 作勢攻擊醫師及護理師,表示出院後可能作出不理智行為, 跳樓、傷人等等。多次溝通均無法接受,於病房咆哮」。 ⑷證人林旻希之證述(見108 自1 號卷下稱《下稱原審自卷》 二第264-280 頁)
證人即胸腔內科主治醫師林旻希於另案審理中證稱:「我是 自訴人治療支氣管炎之主治醫生,自訴人從6 月16日住院隔 離病房,6 月19日轉出隔離病房,其實我們很早就溝通,就
說並且其實已經進步非常多,應該是可以出院,但是自訴人 覺得還有一些身心方面的問題,也曾經要求說要會診身心科 ,住院過程也曾經會診身心科。自訴人印象最晚在6 月底就 有些狀況,比如說會對護理人員、看護或其他病床的家屬, 會怒罵咆哮,丟筷子,鉛筆等等,拿椅子作勢要攻擊人等等 ,對看護辱罵,希望他道歉下跪。印象中在7 月2 日還是3 日有會診精神科,醫師的回覆是說OK,觀察就好,不需要住 到精神科或一些什麼特別需要用藥。7 月4 日那天,自訴人 可以離院,是自訴人同意要轉到精神科病房」等語,其證述 核與上開護理過程紀錄、病程紀錄記載內容相符。 ⑸是綜合上開護理過程紀錄、病程紀錄所載及證人林旻希之證 述,自訴人於此期間身心況狀出現多次之「情緒激動、口出 穢言、生氣拍桌摔東西」等狀況,並多次要求精神科醫師會 診、表示若有需要可以住身心科,而於胸腔內科主治醫師表 示可出院後,於106 年7 月3 日、4 日此一身心狀發生更為 頻繁及情節嚴重(表示出院後可能作出不理智行為,跳樓、 傷人等)。
⒉自訴人於106 年7 月4 日約下午3 時榮總召開病情說明會至 同日晚間在榮總7 樓身心科病房(安靜室)之情形 ⑴榮總護理過程紀錄106 年7 月4 日20:36交班(見原審審自 卷第183 頁)
「下午1500至1730與病人及家屬(張明川《父親》、張璧貞 《妹妹》、張慧昭《姐姐》、陳鳳珠《大姨》)開病患張秉 生之病情說明會,與會人員有(護理部: 孫培蕾、許謨君、 主治醫師:林旻希、醫務組: 周清、王欐玲、精神部:朱哲 生,社工室:周玲玲、陳又暄),會議內容摘要:〈病人於 6 月16日經急診住院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包括克流感、抗 發炎藥物、支氣管擴張劑治療,目前病況穩定,於6 月27日 起即開始準備出院,此次開會目的,在於與病人溝通可以出 院,經召開病情溝通協調會,家屬同意辦理出院〉,但在開 會途中,病人自行離開,家屬仍在開協調會,但後續家屬先 行辦理出院,但病人不願出院,返回病室後發現,病人一邊 電話聯絡、一邊罵人至出院櫃檯阻止辦理出院,且表示要自 費住院,後返回病房交誼廳,仍大聲與家屬對峙,故護理長 、社工師、警衛、出納組長前往與病人溝通事項,但病人仍 不願出院,故致電林旻希醫師,醫師於電話中向病人解釋過 敏原報告,並告知病人可以出院,但病人不願聽從,且表示 林醫師騙人,然後就不高興甩電話後,於護理站前咆哮、辱 罵護理長是騙子、出賣他及口出三字經、榮總是造假醫院、 騙人醫院,警衛及家屬予勸阻,並立即報警,約1820,3 位
警察到場,與病人溝通,但病人依然情緒激動、重覆話題, 護理長聯絡總值星到場,總值星到場了解病人相關事項,致 電主治醫師林旻希,希望主治醫師到場進行勸解,並且聯絡 鄭副院長,院長指示聯絡精神科醫師處理,於急會診精神科 ,並且主治醫師到場與病人溝通,已明確告知病人可以出院 ,但病人一直無法接受,一直重覆話題,病人再三問林旻希 醫師是否可出院,醫師確切告知病人可出院,病人大聲說這 是你說的,好我出院,但病人整理物品1 個小時,仍無整理 完成,後精神科許智超醫師到場溝通後,病人同意至精神科 病房入住」。
⑵自訴人於106 年7 月4 日晚間,自榮總3 樓病房前往入住7 樓精神科病房之過程
經原審勘驗被告李家德提出之密錄器影像畫面(共切割為9 段影像),內容略為(見審自二卷第10-15頁): ①影像一,時間:106 年7 月4 日20時17分48秒 Ⅰ配戴密錄器之員警即被告李家德(以下僅稱李家德)搭乘電 梯來到高雄榮總醫院的3 樓,接著離開電梯到3 樓病房護理 站,然後到病房外,並詢問現場的女警:「是怎樣?」,女 警:「現在情況是原本要強制他出院,現在醫生他們還在評 估,現在被告許智超(以下僅稱許智超)在跟他講,看可不 可以上去精神病院,那如果他們不要就要強制出院」,另一 名現場員警:「我們已經在這裡2 個小時了」,李家德:「 叫什麼名字?」,女警:「張秉生阿,最近很多人都出動」 。
Ⅱ畫面時間56秒,李家德稱;「他如果不上去,我們就強制請 他出去」。
Ⅲ畫面時間02分30秒許,許智超稱「你先上去看再收拾好不好 」,自訴人:「東西不見怎麼辦?」,許智超說「家人先幫 你顧阿」。自訴人之大姨稱「先去看一下,東西我們會幫你 顧」。
Ⅳ畫面時間02分42秒許,李家德走進病房,許智超跟自訴人稱 :「還是你東西收一收一起帶上去?」,自訴人:「好,但 是你要保證我的安全喔」,許智超:「你現在沒有安全上的 問題,醫護人員會跟著你」。
②影像二
Ⅰ地點仍為3 樓病房,許智超:「你先收、你先收拾行李」。 Ⅱ畫面時間30秒許,許智超跟自訴人父親講「等一下我們會先 帶秉生上去看一下環境」。
Ⅲ畫面時間56秒許,自訴人對一旁女士稱「我平常有吵你們嗎 ?」,該女士回答「沒有」。
Ⅳ畫面時間01分06秒許,許智超過來跟員警說話:「警察大哥 ,待會能不能陪我們上去病房,有可能需要協助,先跟你們 說明一下。」,然後許智超及員警走出病房,許智超:「上 去我們精神病房,我們會先請護理師抽針,然後可能上去就 幫他打針,甚至約束,這個可能也需要你們的幫忙,約束, 主要是這個樣子,然後我們是封閉式病房,一進去門就會關 起來,他就沒辦法出去」。
③影像三
自訴人依然在病房收拾私人物品,員警們在病房外。隨後自 訴人走出病房,稱「員警可以先走,這樣我壓力很大」,許 智超稱「你上去他們就走了」,自訴人稱「沒有啦,我說到 做到。」許智超稱「好啦、好啦,他們待會就撤了」。 ④影像四
Ⅰ畫面時間00分47秒許,許智超先離開病房。 Ⅱ畫面間01分07秒許,自訴人背著包包雙手提著袋子自行離開 病房,許智超引導前往7 樓的精神病房。
Ⅲ畫面時間1 分42秒許,自訴人點頭微笑稱「造成困擾,大家 抱歉」,隨行有自訴人之家屬、醫護人員、醫院的保全人員 及員警們。
Ⅳ畫面時間02分30秒許,眾人請自訴人進電梯,自訴人稱「這 台壞掉嗎?不然為什麼不坐這台?」,員警稱「要不然坐這 台」,自訴人稱「阿SIR ,你為什麼不戴口罩呢,這裡是醫 院,我是為大家好」,並表示要自行爬樓梯。
⑤影像五
自訴人堅持要爬樓梯,許智超在旁勸阻,稱「你有氣喘,不 能爬樓梯」,自訴人表示「我如果不能爬樓梯,我為什麼要 出院,你這不是矛盾嗎」自行走到安全門,打開安全門走樓 梯,許智超陪自訴人走樓梯,家屬、醫護人員、安全人員、 員警都隨行在後。
⑥影像六
過程是自訴人與被告許智超走樓梯到7 樓,雙方邊走邊有對 話,最後到達7 樓。
⑦影像七
Ⅰ許智超及自訴人站在7 樓病房門口,自訴人往裡看一眼稱: 「這裡比較好?」,許智超稱「有啦,我等一下帶你. . . 」,自訴人稱「你騙我!我出院、離院」,此時駐衛警站立 於病房門口,自訴人轉身要往外走,門口處站滿醫生、駐衛 警、員警、家屬等,此時駐衛警退後一點,讓出一點空間, 自訴人往外走時,伸手碰駐衛警手臂,並越過駐衛警繼續往 前走,然後被李家德用雙手阻擋自訴人離開,想要將自訴人
推進,隨即自訴人改往右邊欲離開。
Ⅱ畫面時間00分25秒許,李家德抓住自訴人身上的背帶,隨後 為了抓住自訴人,影片呈現晃動的狀態,自訴人大喊救命, 某人說:「裡面要推床出來,推床出來」,自訴人被壓在地 上。
Ⅲ畫面時間00分47秒許,自訴人趴在地上,李家德壓住自訴人 的右肩,自訴人大喊:「我出院可不可以、幹你娘、出院、 出院」。
Ⅳ畫面時間00分53秒許,背景有人出聲「把門關起來」,並重 複3 次。自訴人在7 樓病房大門外被2 名員警,及不明之人 壓著在地上。
Ⅴ畫面時間01分06秒,許智超打開7 樓病房大門,某員警抓著 自訴人的左肩的衣服拖著進入大廳,隨後另有員警來到自訴 人的右邊,抓住自訴人的右手,跟駐衛警拖著自訴人進入大 廳,自訴人躺在地上。並分別由在場員警、駐衛警抓住自訴 人。
Ⅵ畫面時間01分32秒許,許智超來到自訴人旁邊,這時自訴人 對其大姨(應為陳鳳珠)稱:「我可以自己起來,我出院不 行嗎?我有精神病嗎?你自己就精神科,你自己就有問題, 你還要照顧我?放開啦,沒事啦。」,自訴人跟許智超說: 「醫生,我吸一下這個藥,吸這個藥不行嗎?」,許智超: 「你休息一下啦」,自訴人:「我就是要吸一下……你叫林 醫師來」,許智超:「我等一下幫你打一針」,自訴人:「 不用,我不要注,拒打,你打看看」,許智超:「等一下林 醫師. . . . 」,自訴人:「我的醫療人權,不用,我不信 任你們」,自訴人:「叫他(應指自訴人大姨)來啦,你是 白癡喔,好啦好啦,我死一死好了」。自訴人大姨稱「不會 死啦,哪有那麼脆命,這麼簡單就死」,自訴人稱「我絕對 會來找你們討命」。
Ⅶ從畫面時間02分33秒許,自訴人呈大字形躺在地上,被員警 用膝蓋壓著右手,被駐衛警用膝蓋壓著左手,許智超站在自 訴人的左邊,前面有2 名不知姓名的保全人員。 Ⅷ畫面時間02分47秒許,自訴人出言質問許智超: 「你什麼醫師?」,許智超:「……(不清楚)」,自訴人 :「你醫師會說謊,醫師說謊是正常的嗎?」,許智超:「 這你晚上休息一下而已」,自訴人:「你為什麼要這樣搞我 ?」,許智超:「休息一下而已」,自訴人:「你為什麼搞 我?我跟你有仇喔?你剛才怎麼跟我答應的?」 ⑧影像八
Ⅰ許智超:「我待會找一間比較好的房間給你休息啦」,自訴
人:「什麼叫這裡比較好?你來住我跟你換」。 Ⅱ畫面時間00分17秒許,病床推來,許智超過來跟李家德說: 「等一下要把他關起來」,李家德:「嗯」。
Ⅲ畫面時間00分27秒許,許智超指著病床跟自訴人說:「你自 己上去」,自訴人:「我上去就好」,此時員警鬆開自訴人 自訴人仍躺在地上,並說:「我不是精神病,我不是犯人, 我犯什麼罪?」,許智超:「來來你先起來」,自訴人:「 你騙我,我不要醫生,我要出院」,許智超:「你不起來, 我們要扶你起來喔」,自訴人:「我自己起來」,許智超: 「你自己起來」,自訴人:「你不要給我壓力」,許智超: 「好,我不給你壓力,你自己起來」。自訴人:「我是殺人 、強姦、犯法嗎?你們這樣我會告你們,你們絕對都有事情 ,你們都是幫兇」。
Ⅳ畫面時間00分56秒許,自訴人自己坐起來,然後把包包丟在 病床上。
Ⅴ畫面時間01分05秒許,自訴人自行站起來,許智超:「來來 ,先躺下」,然後自訴人轉身面對病床,許智超:「先躺在 」。
Ⅵ畫面時間01分16秒許,自訴人坐在病床上然後躺下,許智超 :「我們會幫你固定」,許智超:「來,下來一點」,自訴 人:「我為什麼要下來一點?我不能上去一點喔?」,許智 超站在自訴人病床的右邊,壓著其右手,駐衛警壓著左手, 一名護理人員手拿束帶走到病床左下角,隨後2 名保全人員 過來分別抓住自訴人的腳,駐衛警離開改由上述護理人員壓 著左手,許智超對自訴人說:「休息一下」,自訴人:「我 已經發出不自殺聲明」,許智超:「好,我知道」,護士過 來用束帶將自訴人四肢固定在病床上。自訴人:「我有需要 綁成這樣嗎?綁成這樣有比較好嗎?什麼理由?」,許智超 :「有需要,因為你一個人,等一下注射怕你跌倒」,許智 超:「好啦」,自訴人:「你們的話我哪會信」,自訴人: 「我的私人物品不能放在這喔?沒收?」,許智超:「我們 會幫你檢查,裡面有管制」。
⑨影像九
Ⅰ畫面時間00分15秒許,可以看到自訴人的四肢已經被固定在 病床,在綁的過程中,自訴人並未有明顯掙扎。 Ⅱ畫面時間0 分35秒許,護士拿棉被蓋在自訴人身上,自訴人 :「我要出院也不行,你們真的是違反醫療人權,我有需要 這樣嗎?你告訴我」。
Ⅲ畫面時間00分48秒許,護理人員及許智超推自訴人至病房, 現場所有員警並未跟隨。
Ⅳ畫面時間00分56秒,李家德向自訴人大姨稱「手機收起來, 通訊系統不要給他」。
Ⅴ畫面時間從02分01秒許開始,密錄器對著病房錄影,可以看 到自訴人躺在病床上,並未有明顯掙扎。
Ⅵ畫面時間02分20秒許,不詳女性(似為自訴人大姨)對張秉 生說話,但內容不清楚,自訴人回稱「你們明天來收屍好了 ,要綁幾個小時,要綁多久,把門關起來」。
Ⅶ畫面時間02分34秒許,許智超將門關起來。 ⑩並有相關監視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憑(見原審自一卷第341 -356頁)。
⑶證人張璧貞、張慧昭、陳鳳珠之證述
①證人即自訴人之妹張璧貞於另案審理、本院分別證稱:「當 天(指106 年7 月4 日)原先是醫院通知我們說自訴人可以 出院了,請我們去接他,我們到場之後,才知道醫院要找我 們開家屬說明會,我比較晚進入會場,我進入後自訴人跟院 方已經有爭執,他跟醫院表示他氣喘還沒有好,希望繼續住 院,但院方表示依照主治醫師的判斷,自訴人已經符合健保 規定可出院的狀況,但自訴人還是堅持他還很喘。當時院方 一直希望我們幫自訴人辦出院,自訴人就跑去買咖啡,後來 我們要辦出院的時候,自訴人就表示我們沒有資格幫他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