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廷全
選任辯護人 戴慕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聲請扣押並送鑑價,對本院109 年
9 月14日受命法官駁回聲請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詳附件)。二、經查:被告聲請就持有玉石之第三人陳岳鴻提出玉石,予以 扣押,並送請相關單位鑑定其價值一節。按可為證據或得沒 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 。惟證人陳岳鴻經原審兩次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再經本院傳 喚亦未到庭,而證人陳岳鴻或為善意之第三人,該玉石之所 有權歸屬並不明確,是否適宜扣押顯有疑問,且玉石種類甚 多,系爭玉石雖有照片6 張附卷可稽(警卷第37至39頁), 但僅憑照片所示,縱予扣押,亦難確定是否為本件系爭玉石 ;且上開玉石現在是否在證人陳岳鴻身上,亦有所疑;而本 院認為所需釐清者為被告是否有侵占告訴人周敏煌之玉石, 至於該玉石之價值如何,本院可以依卷內相關證據依職權認 定之,並無予以扣押之必要。是被告對於上開駁回之處分聲 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4 項、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