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08年度,2號
KSHM,108,金上重訴,2,20200924,4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曲宏慈



三審選任辯 江雍正律師
護人    陶德斌律師
      張芳綾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曲宏慈自民國109年10月19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曲宏慈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 大,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2 款之事由,且有限 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自民國109 年2 月19日起限制出境、 出海8 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 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 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 第2 項後段定有明 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09 年10月18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 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 名,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且經本院於109 年2 月18日判處應 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在案,現上訴三審審理中,復因被告 遭判處重刑,基於規避執行等因素,常伴有逃亡之可能性等 情,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2 項、第93條之3 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王光照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