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88號
TNHV,109,上易,88,2020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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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88號                                         
上 訴 人 陳思蓉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
被上訴人  陳靜玉 
      黃志文 
      戴明德 
      楊建新 
      楊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乙○○本人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乙○○係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有戶籍謄 本附卷(見原審卷第53頁),上訴人於108年4月26日向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起訴時,乙○○係未成年人,僅有限制行為能 力,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 律行為負義務,無訴訟能力;然現已成年,取得訴訟能力, 原法定代理人甲○○之代理權已消滅,惟乙○○未聲明承受 訴訟,故依上開規定,本院依職權命乙○○本人承受訴訟, 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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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