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88號
TNHV,109,上易,88,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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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88號
上 訴 人 陳思蓉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
被上訴人  陳靜玉 
      黃志文 
      戴明德 
      楊建新 
      楊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有事實尚欠明瞭,及被上訴
楊建新已成年,取得訴訟能力,應由本人承受訴訟,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法
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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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