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88號
上 訴 人 陳思蓉
訴訟代理人 麥玉煒律師
被上訴人 陳靜玉
黃志文
戴明德
楊建新
楊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有事實尚欠明瞭,及被上訴
人楊建新已成年,取得訴訟能力,應由本人承受訴訟,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法
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蔡孟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