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140號
TNHV,109,上易,140,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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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吳清山 
      吳東益 
      吳東陽 
      吳淑暖 
      吳東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張百勛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劉吳春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等(即原審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起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
付上訴人吳清山吳東益吳東陽吳淑暖各新臺幣(下同)30
萬元,應給付上訴人吳東昌71萬1391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
第151至152頁)。查上開擴張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
計算式:(30萬元×4人+71萬1,391元)-(20萬元×4人+61
萬1,391元)=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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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