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40號
上 訴 人 吳清山
吳東益
吳東陽
吳淑暖
吳東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張百勛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劉吳春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等(即原審原告)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起訴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
付上訴人吳清山、吳東益、吳東陽、吳淑暖各新臺幣(下同)30
萬元,應給付上訴人吳東昌71萬1391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
第151至152頁)。查上開擴張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
計算式:(30萬元×4人+71萬1,391元)-(20萬元×4人+61
萬1,391元)=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世展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黃佩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