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侵上訴字,109年度,695號
TNHM,109,侵上訴,695,2020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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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侵上訴字第6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0000-00000A(下稱A男)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
年度侵訴緝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197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①原判決諭知A 男有罪部分,其中十四罪(即本判決附表編號3 、4 部分)及應執行刑均撤銷。
②A 男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共十四罪,均累犯,各 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即本判決附表編號3 、4 部分)。③其他上訴駁回(即本判決附表編號1 、2 部分,共十三罪)。④上開撤銷部分及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事 實
一、A 男為B 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父親,二人為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 條第3 款之家庭成員,A 男平日前往外縣市工 作,偶而於休假時才會返回其與B 女、妻子C 女位於嘉義縣 東石鄉住處過夜。A 男明知B 女於101 年10月13日前,為未 滿12歲之兒童,於101 年10月14日以後為12歲以上未滿18歲 之少年,竟基於乘機性交之各別犯意,自101 年7 月31日起 (B 女國小五年級下學期末)至104 年11月10日止(最後一 次係在104 年11月10日5 時30分許,B 女國中三年級上學期 ),以每1.5 個月1 次之頻率,趁C 女凌晨4 、5 點即須外 出採蚵而不在家的機會,在上開住處B 女房間內,利用B 女 睡覺意識不清,處於相類於精神障礙而不知抗拒之狀態下, 以陰莖插入B 女陰道之方式,乘機對B 女為性交性為,共計 27次(於B 女為兒童時1 次,於B 女為少年時26次),B 女 因顧及親情,且惟恐C 女不相信,而長期隱忍。嗣因B 女擔 心懷孕,於104 年11月12日告知過往曾擔任B 女認輔老師( 協助輔導老師的職務)的老師蔡○蓉,蔡○蓉於翌(13)日 通報學校(輔導老師王○潔)及嘉義縣社會局,由嘉義縣社 會局社工帶B 女前往醫院驗傷及至警局報案,而查悉上情。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院審理範圍:




檢察官認被告係以每個月1 次之頻率,於B 女未滿14歲前, 對B 女性交28次,於B 女14歲之後,對B 女為性交13次(共 41次),然經原審法院認定被告係平均1.5 個月對B 女性侵 1 次,則於B 女14歲之前,即101 年7 月31日起至其103 年 10月13日期間,共計17次;於103 年10月14日起至104 年10 月30日止,共計9 次,再加上104 年11月10日之1 次,共計 10次(共27次)。原審因而就其餘14次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檢察官及被告均未就原審諭知無罪部分提起上訴,該部分業 已確定,本院審理範圍僅原審諭知被告有罪部分,合先敘明 。
二、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以下認定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據中,部分雖屬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於原審 及本院審理過程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侵訴緝卷第146 頁、 第148 頁、本院卷第108 頁、被害人警詢部分見本院卷第15 7 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 並無違法不當情事,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5 規定,乃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對於兒童或少年乘機性交之犯行,辯 稱:①我在B 女就讀國小二、三年級時就在外地工作,平均 1 、2 個月回家1 次,有時會當天把錢拿給我太太後就離開 ,有時會在家待1 晚,在家時B 女是跟她母親睡,我自己睡 在書房,我很少跟B 女接觸,我回家她也不會來找我,我沒 有以陰莖插入她的陰道性侵她。104 年11月10日那天,我沒 有去B 女房間(侵訴緝卷第273 頁)。②B 女沒有因為我外 遇的事情,為了維護她媽媽而對我不滿,我不知道B 女為何 會指控我性侵她等語(侵訴緝卷第271 頁)。二、經查:被告上開犯行,有下列積極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害人B 女歷次的證述:
⒈B 女於104 年11月13日警詢時證稱:①自從我就讀國小五年 級,爸爸開始對我性侵害,我因為害怕不敢告訴其他人,也 不敢報案。第1 次我只記得是國小5 年級時,最近一次是10 4 年11月10日星期二早上5 點30分,平均約1 、2 個月侵犯 我1 次。②(你手上割傷的痕跡是如何來的?為何自殘?) 就爸媽的感情問題及爸爸對我性侵等等問題,會自殘是因為 心情不好導致壓力大造成。③爸爸對我性侵害時,沒有使用 暴力、脅迫、恐嚇、催眠術、藥劑…。④爸爸每次都利用媽 媽一大早去剖蚵時,趁我還在睡覺時就很直接脫去我的內外 褲,然後親我的嘴巴,單手摸我的胸部後,將他的陰莖插入



我的陰道內…我沒有抗拒,因為爸爸很兇(按:應係指爸爸 平常罵人的時候很兇,見他卷第6 頁反面、侵訴卷二第67至 68頁、第86至87頁、侵訴緝卷第161 頁B 女供述),我也怕 事情會越來越大,都不敢說。我遭性侵時是半夢半醒中。爸 爸對我性侵時沒有戴保險套…。⑤(為避免檢體化驗有誤差 ,能否告訴我妳遭爸爸性侵害前後七日內是否曾與他人發生 性行為?)沒有,只有爸爸104 年11月10日那次(他卷第6 頁)。
⒉經原審法院當庭勘驗B 女警詢筆錄,發現B 女於詢問時,原 本表情正常,偶有微笑之情形,但於員警詢問關於遭性侵過 程時,B 女出現沈默、哭泣、深呼吸等舉動,經身旁之人安 撫後,才緩和情緒繼續回答,之後之詢問過程中,B 女身邊 的人不斷輕拍B 女背部、握B 女的手等安撫B 女,B 女偶有 拭淚之舉動,有原審勘驗筆錄在卷可參(侵訴緝卷第148 頁 )。
⒊B 女於104 年11月18日偵訊時證稱:①我是第一次跟輔導老 師說這件事,我壓力很大,我是今年11月有一天的晚自習先 跟蔡○蓉老師說,我跟她說如果懷孕怎麼辦,她問我對方是 誰,我就說是爸爸,蔡○蓉老師就說要先去找輔導老師,隔 天學校的輔導老師王○潔就找我(他卷第11頁)。②(為何 妳會向蔡○蓉老師說?)比較信任她,她是我的認輔導師, 因為我有自殘的負面情緒,所以輔導老師請蔡○蓉老師給我 認輔,蔡○蓉老師是我國二的認輔老師,我自殘的行為是從 國一到國三都有。我的自殘方式是割手(第11頁)。③遭性 侵第一次是在我國小五年級左右,媽媽去外面了,當天是下 午,我只記得是在房間,當時過程我不記得了,只記得爸爸 陰莖插入我陰道,我覺得很痛(第12頁)。④爸爸從國小摸 我,我一直沒有說,因為不敢講(第13頁)。⑤爸爸都是趁 我睡覺進房間,媽媽都在外面剝蚵,當時大概在早上4 、5 時,爸爸會進我房間,他進房間不會叫醒我,他會脫我褲子 及內褲,我睡眼惺忪。結束後他會離開房間,我繼續睡覺( 第13頁)。⑥爸爸他有時候1 個月回來1 次,有時候1 、2 個月回來1 次,過夜後就回去上班(第14頁)。⑦我大概從 國中一年級開始自殘,因為壓力,爸媽的感情不好,因為爸 爸有小三,還有這件事情(他字卷第14頁)。經原審勘驗結 果,錄音內容亦與筆錄內容大致相符(侵訴緝卷第149 頁) 。
⒋B 女於106 年4 月13日原審證稱:我了解法官解釋性侵害的 意思,被告從我國小5 、6 年級間對我性侵害,每次性侵我 的方式都一樣,都是用性器官插入(侵訴卷二第61、62頁)



;被告會把我的內褲、外褲脫掉(第65頁);被告把陰莖插 入陰道的次數是比較多的,被告性侵害過程會觸摸我胸部, 親我嘴巴(第69、70頁);在我早上睡覺還沒醒時,被告走 到我房間,脫我的外褲和內褲,將陰莖插入陰道,那時媽媽 去工作沒有在房間,我沒有做任何反抗動作(第83-86 頁) 。最後一次是104 年11月10日,在我睡覺的床上,他陰莖插 入我的陰道,這次有射精(第87、88頁);我以前都沒有講 ,最後這一次之後我會講出來,是因為受不了,壓力很大, 不喜歡這件事的壓力(第89、90頁);被告在我睡覺的房間 對我性侵害時,我都半夢半醒,不可能是我做夢的,因為我 有看見被告做這件事情,他做完這件事後我有時候就繼續睡 (第93頁);我和我媽媽的感情普通,我有心事不會跟我媽 媽說,我如果被欺負不太會跟我媽媽說,我跟我爸爸的感情 普通,我在學校的情況我偶爾跟我媽媽說,不會跟我爸爸說 ,我父母只有我一個小孩(第100 、101 頁);我從國一開 始有割腕的情形,持續到國三,割過2 次,要發洩情緒,因 為課業和被爸爸性侵的事情,我會想離開家裡,覺得沒有溫 暖,我現在在寄養家庭覺得很好(第102 、103 頁);我沒 有跟別人發生過性行為,我爸爸對我做的行為是我第一次性 行為(第104 頁)。
㈡證人蔡○蓉於偵查、原審中的證述:
⒈蔡○蓉於偵訊時證稱:我是B 女的認輔老師,她平常有參加 晚自習課,104 年11月某日她來找我,她說她父親趁她睡覺 時對她為性行為。她有說何時開始的,隔天我就寫通報單。 B 女好像說從國小開始,但比較清楚要看通報單上寫的資料 ,B 女說媽媽不知道,我感覺B 女有點緊張,好像有點不知 道怎麼開口,她國二時,我至少每個星期都有跟她會談一次 ,我不太確定B 女講這件事情有沒有哭,但B 女強調不要讓 導師知道,可能因為導師是男生。B 女晚上大約跟我說半小 時,我讓她先回家,她之前曾寫紙條或傳訊息說她不想活了 ,隔一陣子問她,她又說她好了(見交查卷第7-8 頁)。 ⒉蔡○蓉於原審證稱:某日晚自習時,B 女說有事要找我講, 我們在教室外面談,她應該也不確定要不要說,她一直強調 不要讓導師知道,她有問會不會懷孕之類的問題,我問她為 什麼會問這個問題,她說被父親性侵害,好像從國小就開始 了,被告是在她睡覺的時候去她房間,媽媽應該不知情(侵 訴卷二第309-393 頁);B 女談到父親對她性侵害,情緒蠻 緊張的吧,然後不知道要不要講,因為我跟她說這個學校一 定得通報,所以她是比較緊張。當我跟B 女說這件事情要通 報給學校、社會局的時候,B 女其實還蠻不想的,她說她不



想,我說可能沒有辦法…(第393 頁);我擔任B 女的認輔 老師,和B 女之間應該也是有信任,因為有時候在網路上她 會留話給我,或寫卡片給我,可能B 女覺得可以跟我聊,而 且我也不是她的任課老師,所以B 女覺得可以跟我說(第39 4 、395 頁);我有問過B 女有無和網路上的交友發生親密 行為,B 女說絕對不會有,說有些網友是問功課的(第395 、397 、400 頁);我擔任B 女認輔老師期間,平均一到二 個禮拜會找一節課(45分鐘)和B 女聊一次,B 女和媽媽關 係好像不是很好,有時候會吵架(第397 、398 頁);B 女 有時候會傳達輕生負面的訊息,但過一陣子就好了,她自己 好像會整理好心情(第398 、399 、404 、405 頁);B 女 好像沒有性幻想的情形,也好像沒有故意要陷害別人的情形 (第400 、401 頁);我原本是半信半疑,但我問她何時開 始的,她也有講出來,也有講到過程,我才覺得有真實的可 能,才想說還是要通報(第401 頁);B 女應該是類似怕懷 孕這種,才會跟我講,或者是最近又發生,我應該有問要不 要跟媽媽講,B 女是說先不要,我有說學校可能還是會通報 上去,B 女其實不想公開,我就說那我們先跟輔導老師講, B 女蠻緊張的,需要安撫她(第408 頁);B 女有說最後一 次應該就是跟我講的前幾天或者是前天,我印象中她說爸爸 在她睡覺的時候跑到她房間去,她被爸爸那個,有講到類似 性侵害的字眼,講的字眼讓我覺得蠻明顯的(第409 、410 頁);我覺得B 女自己也不知道怎麼處理(第419 頁);一 開始,B 女是想說真的一定要通報嗎?B 女跟我聊這件事情 的時候,目的純粹是要了解她父親對她做這件事情,有沒有 導致她懷孕的可能(第426 頁)。
㈢C 女(B 女母親)於原審證稱:
被告在B 女七歲升國小一年級的時候,就開始在外地工作了 ,在外面也開始有小三,我和被告的感情還好,被告是蠻疼 小孩的,從被告有小三開始,我和被告相處就比較疏離,我 平常的工作是外出剝牡蠣,從孩子3 、4 歲就開始剝了,平 常凌晨4 、5 點就要開始工作,有時候做到中午,有時候做 到下午,地點距離我家差不多50公尺(侵訴卷二第211-214 頁);B 女小五時,被告因為口腔癌開刀,住院差不多一個 月,我把B 女交給我媽媽帶,我去照顧被告(第222 頁); 案發後我問過B 女,B 女就是咬定是被告,可是我問被告, 被告說那天只是去叫B 女起來而已。那天(指104 年11月10 日)我早上5 點半出門到家對面的蚵棚剝蚵,我看到被告在 6 點開車出門離開,快7 點的時候B 女跑出來,很生氣地大 聲叫「媽媽,爸爸剛才把我當成妳」,我聽不太清楚,就問



她在說什麼,後來就沒理她,她生氣地說我不理她,走進屋 內拿書包後,騎腳踏車上學去了。8 點多的時候我看到B 女 的便當放在外面曬衣服的欄杆上,我覺得奇怪,因為她不可 能把最重要的便當盒忘了,她放學回來時我有問她早上說了 什麼,她說因為我不理她,不跟我講了。之後B 女好像有跟 學校的老師說什麼,等她上完課輔回來的時候,面對電腦一 直唸什麼要去寄養家庭的,再隔幾天,社會局就把她帶去警 察局了等語(侵訴卷二第224-225 頁、第228-229 頁、第23 1-232 頁、第234 頁、第236-237 頁、第253 頁、第260-26 1 頁、第277-278 頁)。
㈣證人郭○瑜於原審證稱:我是B 女被安置轉學後的國中三年 級下學期導師,我知道B 女因何原因轉到我們國中,我們學 校專任輔導老師蠻頻繁輔導B 女的,因為B 女常常會有情緒 波動,就會寫小紙條給專輔老師。B 女寫的內容譬如想自殺 、課業壓力很大。(有沒有提到他是因為被父親性侵,所以 心情很不好,很想自殺,有沒有提到這一類的事?)有。( 會經常?)其中有一部分會提到(侵訴卷二第180 頁);我 的態度是儘量不要讓B 女知道我曉得她這件事情,我跟同學 宣稱的都是她被家暴、安置,但是B 女對班上女同學提到被 父親性侵的時候很坦然,女同學們有問我為甚麼B 女可以這 麼平靜陳述這樣的事實,我有問過B 女為什麼自曝隱私,她 的講法是說她想要交新朋友,她希望對方多了解她一些。B 女很少向女同學講到她原生家庭的狀況,就只有那一次自曝 隱私(第183 頁)。
㈤證人李○玲(B 女的寄養家庭媽媽)於原審的證述,及B 女 懊悔講出本案實話後,遭安置離開原生家庭(母親、外婆) 或學校的相關證據:
⒈我帶過3 個被性侵害的小孩,情緒是看每一個孩子,但是行 為都一個,就是一天到晚魂不守舍,有時侯就會沒事的時侯 會在那邊轉來轉去,就是不曉得要幹什麼,自己很茫然,在 那邊走來走去的,然後你問她「你要幹什麼」,她都說沒有 。B 女就是有這種情形,所以後來我有反應給社工,後來社 工他們才安排心理諮商(侵訴卷二第449-450 頁)。B 女的 手機是由我保管,B 女要用的時候才向我拿,她都只是拿手 機在那邊看內容,沒有企圖想要聯絡她父親(第451-452 頁 )。我曾經在幫B 女整理房間的時候,發現B 女寫在桌上的 紙條,因為有出現「死」字眼,所以我有拍照傳給社工,B 女也有請我把它寄給以前國中的歷史老師(按:B 女經安置 寄養家庭時,已經被安排轉學),我今日有將該字條(按: 應係翻拍照片)攜帶到庭,我發現的時間應該是104 年11月



30日,我確定該字條是B 女寫的信,他們每天都要寫家庭聯 絡簿,拿給我簽名(第452 頁以下)。
⒉而經原審法院勘驗後,上開B 女撰寫的字條內容為:「好久 不見了好想妳如果不說出來或許我是還可以在學校上你的歷 史課對吧!如果那天不說就不用轉學了吧!如果我說我想回 來讀書可以嗎?好想妳,我真的好想妳,我是不是哪裡選擇 錯了呢?對吧,對不起,比賽沒有參加對不起」、「我真的 好想你,我真得不知你討厭我嗎?還是討厭也喜歡喔?好想 說一句對不起如果我死了就不用上法院了對吧? 好不喜歡上 法院要這樣的話,我不如不要說還比較好不是嗎? 如果一定 要有方法的話不是當天就是懷…我才不要,為什麼毀掉我的 一生呢?而不是別人呢?如果一定要這樣,為什麼要傷害我 呢?」(侵訴卷二第452 頁),並有列印該翻拍影像的字條 在卷可參(侵訴卷二第487 頁,電卷非供述證據編號29)。 上開字條顯示,B 女懊悔因講出本案實話後,被安排轉學, 而無法繼續在原來就讀的國中上喜歡的老師的課,而感到難 過、無助。
㈥而經嘉義縣社會局安排心理師對於B 女進行心理創傷復原服 務,B 女曾於105 年2 月5 日向心理師表示:自己不應該說 出被案父性侵一事,因此讓自己離開了原生家庭,很想再回 到案母身邊,也很想回家過年(侵訴卷二第350 頁);於10 5 年2 月26日再次表示後悔說出案父對自己做的事情,表示 對案父做的事情並不喜歡…目前比較期待念高中時能與外婆 一同居住(第352 頁);於105 年7 月1 日表示對於自己被 測謊感到受傷,但知道被告也有接受測謊,經社工同理安慰 ,有感到稍微舒緩…(第373 頁)等情,有嘉義縣社會局10 6 年6 月22日函暨心理諮商相關資料在卷可參(侵訴卷二第 347 頁以下,電卷非供述證據編號28)。
㈦此外,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⒈B 女於104 年11月13日驗傷結果,處女膜於三點鐘方向有舊 裂痕,有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 書在卷可參(警卷第12頁,電卷非供述證據編號5 )。 ⒉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2 份(他卷第27頁反,電卷非供述證 據編號1 ;警卷第6 頁彌封袋,電卷非供述證據編號4 )。 ⒊106 年5 月26日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函(侵訴卷二第341 頁 ,電卷非供述證據編號26):有關B 女驗傷時月經情形。 ⒋B 女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他卷彌封袋,電卷非供述證據 編號2 )
⒌被害人原先就讀之中學105 年9 月23日函及所附關懷學生評 估指標及安置輔導建議表、輔導室學生輔導轉介單、輔導紀



錄表、訪談紀錄(侵訴卷一第83至101 頁,電卷非供述證據 編號15)。
⒍被告任職公司105 年12月9 日函及所附被告服務(在職)證 明書、103 年1 月至104 年11月考勤卡影本(侵訴卷一第11 9 至138 頁,電卷非供述證據編號18)。
⒎被害人轉學後就讀之中學106 年1 月10日回函及所附輔導紀 錄資料表(侵訴卷一第163 至174 頁,電卷非供述證據編號 19)。
⒏C 女繪製之住家配置圖(侵訴卷二第299 至300 頁,電卷非 供述證據編號23)
⒐原審法院傳喚李○玲前,與李○玲間的公務聯絡電話紀錄( 侵訴卷二第339 頁,電卷非供述證據編號24) ㈧原審法院依B 女及被告之意願,送測謊鑑定結果,於「有關 本案,妳有沒有謊稱被告用陰莖插入妳的陰道」、「有關本 案,今天妳有沒有謊稱被告用陰莖插入妳的陰道」等2 個問 題,被害人均回答「沒有」,鑑定結果並無不實反應。於「 有關本案,你有沒有陰莖插入被害人的陰道」、「有關本案 ,在家裡你有沒有用陰莖插入被害人的陰道」等2 個問題, 被告均回答「沒有」,鑑定結果對於回答呈不實反應乙節,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5 年7 月11日鑑定書及所附相 關資料在卷可查(交查卷第16-21 頁),益徵被害人所述遭 被告以陰莖插入其陰道方式性侵並無不實之處,被告確實有 對其為性侵行為。
辯護人雖以被告於鑑定前24小時內曾飲用高粱酒2 杯,但鑑 定書就此因素是否影響鑑定結果未予說明,以及測謊所詢問 之問題係以將答案內嵌問句中,以誘導方式進行鑑定,不符 法定程序等語,為被告辯護。然經原審法院函請鑑定機構為 補充說明,鑑定機關回以「被告於受測前會談自陳前晚7 點 多飲用2 杯高粱杯之高粱酒,本案受測人於測前會談時精神 及注意力可以集中,經施測者採用儀器熟悉測試法先評估其 生理反應情形,認受測者適合儀器測試方進行,故上述情形 不影響測試結果之判定」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05 年11月14日鑑定書及所附相關資料附卷足證(見侵訴卷 一第113 頁)。又觀諸被告於鑑定時遭詢問之上開2 個問題 ,並無任何誘導之用語,且與被害人遭詢問的問題語法相同 ,則辯護人此部分主張亦屬誤會,並不可採。
㈨被告雖辯稱A 女所言不實等語,然查:
⒈本件係B 女於104 年11月13日之前,向認輔老師蔡○蓉告知 遭被告性侵之事後,經蔡○蓉主動通報學校,學校通報嘉義 縣社會局,本案方才曝光進入司法程序,而B 女告訴蔡○蓉



此事的時候,神情、態度是緊張的,並詢問蔡○蓉伊是否會 懷孕,當蔡○蓉向B 女表示本案要依職權通報的時候,B 女 則表示不希望事情曝光,業據蔡○蓉上開證述綦詳,核與B 女於偵訊時證稱:我第一次跟別人說這件事…因為被告又對 我為性行為,我壓力很大,想要詢問解決方式,蔡○蓉是我 信任的認輔老師,我問蔡○蓉如果懷孕怎麼辦等語(見他卷 第11-16 頁),於原審證稱:…我跟蔡○蓉說之前兩天,被 告才又對我做性行為,因為我受不了,壓力很大,我有算日 子,前後是危險期,我信任蔡○蓉,才跟她說等語相符(見 侵訴卷卷二第89-90 頁、第116-118 頁、第123 頁),B 女 於國中正值青春期發育,擔心自己懷孕,不堪壓力而向自己 信任的認輔老師蔡○蓉吐露此事,乃符合經驗法則,堪認B 女應不是說謊誣陷自己父親。
⒉誠如上述,C 女於原審曾證稱:104 年11月10日我早上5 點 半出門到蚵棚剝蚵,被告在6 點開車出門離開,快7 點的時 候B 女跑出來,很生氣的大聲叫「媽媽,爸爸剛才把我當成 妳」,我聽不太清楚,後來就沒理她,她生氣地說我不理她 …就拿書包騎腳踏車上學去了…B 女放學回來時我有問她早 上說了什麼,她說因為我不理她,不跟我講了。之後B 女好 像有跟學校的老師說什麼…再隔幾天社會局就把她帶去警察 局了等語,亦可佐證B 女係於104 年11月10日上午遭被告性 侵後,雖想要告知C 女,但未獲C 女認真回應,方因壓力過 大,於恐懼下向蔡○蓉詢問懷孕相關問題,進而透露遭被告 性侵乙事,後經學校通報社會局、警方介入處理,並非B 女 主動希望本案進入司法程序。
⒊其次,B 女與被告的父女感情還算正常,沒有因為被告外遇 的事情,為了維護媽媽而討厭被告,B 女偶爾還是會跟隨被 告外出去雜貨店,依照蔡○蓉老師的輔導觀察,反而B 女因 為長時間在家與C 女相處,比較不服C 女的管教,而常向老 師埋怨C 女等情,業據:①被告於原審供稱:我與女兒感情 還不錯(侵訴卷一第52頁)。我很疼B 女,都沒有打她,只 有C 女跟我說她不乖的時候罵她,不會無緣無故罵她,B 女 不會怕我等語(侵訴緝卷第268 頁)。B 女沒有因為我外遇 的事情,要維護B 女之母,而對我不滿,也沒有跟我說要我 跟外遇的對象分手(侵訴緝卷第271 頁)。②B 女於原審證 稱:我跟爸爸的感情普通,他會主動找我講話,爸爸對我的 管教方式上,不會用打罵的方式,他比較少管我,也不會關 心我的功課。媽媽曾經跟我講過爸爸在外面有女人的事,但 我沒有因為他外遇,才故意編造他對我做愛的事來陷害他, 我希望他認錯就好,不是要他被抓去關等語(侵訴卷卷二第



101 頁、第126 、143-144 頁)。③C 女於原審證稱:我平 常和被告感情還好,但被告蠻疼小孩的,被告在B 女國小一 年級時到外地工作,在外面就有小三了(侵訴卷二第212 頁 );我有看過B 女回家的時候和爸爸在書房使用電腦玩遊戲 (第219 、255 頁);我曾向B 女提到被告外遇的事,跟B 女說不要管被告,我們兩個在這裡生活就好了,B 女就說好 ,B 女沒有表現得很氣憤,B 女也沒有看過被告和小三在一 起(第245 頁);我跟我女兒B 女感情還好(第248 頁); 被告很少打B 女,也沒有大聲的罵她,反而B 女會向被告告 狀我處罰她(第249 頁);被告和B 女互動模式很好,被告 回家時就是先問女兒,不會先問我(第261 頁);以我的觀 察,B 女應該不會因為她爸爸有外遇而討厭她爸爸(第280 頁);我身為B 女媽媽又是被告太太的身分,我是半信半疑 ,如果感覺有一點可能,就是被告常常會看A 片,也許會有 衝動。B 女應該是不會也不可能故意陷害被告等語(第280 -281頁)。④蔡○蓉於原審證稱:B 女跟媽媽的關係好像不 是很好,就有時候會吵架(侵訴卷二第398 頁);B 女有點 鑽牛角尖,有時候會提到她和媽媽吵架的事情,她覺得媽媽 管束她太多(第406 頁)。B 女說有時候媽媽會叫她跟爸爸 出去,她爸爸會帶她去雜貨店,B 女在那邊玩,她爸爸做自 己的事,B 女好像沒有到討厭爸爸,因為她還是願意跟爸爸 出去(第407 頁);我輔導B 女的過程中,B 女沒有講過恨 她父親、討厭她父親的話,B 女也會跟父親出去,B 女反而 比較常抱怨媽媽這樣(第427 頁);B 女比較常是跟媽媽吵 架,然後媽媽會叫她出去,說家裡的水電費要幫忙分擔(第 429 頁);B 女和爸爸的關係平常應該是不錯,比較少講, 然後講說可能假日會帶她出去,我比較常聽B 女抱怨媽媽, 我覺得應該跟爸爸的關係比較好(第436 頁)。以上在在可 以證明B 女沒有因為被告在外面有小三,為了維護媽媽,而 說謊陷害被告入罪。
⒋再者,①C 女於原審證稱:我自己認為我跟B 女的感情還好 ,她很少主動跟我聊心事,她回來時就自己打開電腦玩,玩 累了就洗澡睡覺,星期六星期天她要打工,早上7 、8 點就 騎腳踏車出門。B 女國一時,我曾聽學校老師說她拿刀子割 手,她說是網友叫她割手腕的,她舅媽也曾跟我講過她貼文 提到想自殺,而她自國小五年級起就開始自己拿剪刀剪頭髮 ,好像自殘,或發洩她的情緒。就我的觀察,B 女應該是屬 於比較悶的,發生事情不會講出來等語(見侵訴卷卷二第24 8 頁、第251 頁、第278-279 頁、第290 頁)。②蔡○蓉於 偵訊時證稱:當時B 女一直強調不要讓導師知道,可能因為



導師是男生,但我有跟她說學校如果知道的話一定會通報等 語(見交查卷第8 頁);於原審證稱:我應該有問B 女要不 要向媽媽或是誰講此事,她是說先不要,我對她說我們可能 還是要通報上去,她其實不想公開,我就跟她說不然我們先 跟輔導老師講,先安撫她,因為她蠻緊張的等語(見侵訴卷 卷二第408 頁)。③C 女於原審證稱:我有心事不會跟媽媽 說,我因為課業跟被爸爸性侵的事情,為了發洩情緒,從國 一起就有割腕的情形,持續到國三。我沒有讓媽媽知道這件 事情,是因為怕他們吵架,也有擔心媽媽不會站在我這邊等 語(見侵訴卷卷二第100 頁、第102-103 頁、第113-114 頁 )。④證人李○玲於原審證稱:B 女自104 年9 月11日寄養 在我家,到105 年7 月11日離開。B 女不曾提過她被父親性 侵的事,也不會告訴我心事,沒有跟我先生、兒子講過話。 有一次她生病,吐的到處都是,也沒跟我說,隔天她在學校 很不舒服,才打電話說她生病,我到學校時老師有問我她在 家的相處情形,我說她跟我相處不是很熱絡,有事情我問她 她才會回答,之前我們有問她學校發生什麼事情開心或不愉 快的,但她都說沒有,然後就回到房間去等語(見侵訴卷卷 二第447 、458-459 、466- 467、470 頁),依被害人之個 性,與C 女之相處關係,被害人並不習慣將心事告知他人, 於遭被告性侵後,擔心造成家庭失和及未獲家人支持,才長 期隱忍未告知他人,反經由自殘、身體反應等舉動抒發情緒 ,於最後一次遭性侵後,不堪壓力負荷原欲向C 女反應,卻 未獲理會,才選擇向蔡○蓉求助,乃符合經驗法則。 ⒌其次,B 女於原審經法官詢問是否希望被告因此入獄,B 女 的回答如下:「(妳希望妳爸爸被抓去關起來嗎?)B 女未 答。(妳希望法律給妳爸爸什麼樣的制裁?)他知道錯就好 了。(妳希望法院把他關起來?)B 女( 搖頭)。(你搖頭 的意思是不希望法院把妳爸爸關起來?)B 女( 點頭)。( 假設妳爸爸都不認罪,他都說我都沒有做這件事情,妳還是 希望不要把妳爸爸關起來,他自始至終都否認,他都說沒有 做這件事情,在這種情況之下,妳還是希望不要把他關起來 ?)不希望(侵訴卷二第103 頁)」,顯見B 女尚念與被告 之間的親情,並不希望被告入獄,更可證明本案B 女應非說 謊誣陷被告。
㈩辯護人雖辯稱:B 女上網交友情形複雜,學校才開始對B 女 輔導,且B 女前曾有數名男友,這些人都有可能與B 女發生 親密行為等語,然查:
⒈被害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曾跟網路上一個哥哥提到我遭 性侵的事,他是我交往的對象,後來分手了。我第一次跟人



交往是在小學五年級,到目前為止我沒有跟交往對象有親密 行為過,包含親、撫摸、抱抱等行為都沒有,被告對我這樣 做,對於我日後交男友有影響,例如對方要親嘴,我不給親 等語(見侵訴卷卷二第117 、119 頁),否認有何與網友或 交往對象有何性交或其他親密關係。
⒉B 女就讀國中的輔導相關紀錄中,雖有B 女結交4 名男網友 ,B 女在餐廳認識男朋友並交往等紀錄,有B 女案發前就讀 國中105 年9 月23日函及所附關懷學生評估指標及安置輔導 建議表、輔導室學生輔導轉介單、輔導紀錄表、訪談紀錄各 1 份(見侵訴卷卷一第91、93、99、101 頁),然上開輔導 紀錄主要紀錄者蔡○蓉於原審證稱:當時導師跟輔導室是說 B 女跟班上同學相處不是很好,還有她在網路上好像會交網 友,擔心她的交友狀況,才由我擔任認輔老師。在我擔任認 輔老師期間,沒有聽說她有徹夜未歸的情形,不過聽說網路 交友比較複雜,因為好像都是男生,然後很容易喜歡人家, 問她有哪些網友,她說有一些是大學生可以問功課的,有的 好像有刺青,問她對那些男生有無親密行為,她說絕對不會 有。我不確定在我擔任認輔老師期間B 女有無結交男朋友, 只是她有提到可能有喜歡的對象,我有要她不要在網路上隨 便交友有親密行為,她說她不可能跟他們有什麼行為,我想 說他們可能只有在網路上交往,沒有實際見面。依我對她的 瞭解,她好像沒有性幻想的情形等語(侵訴卷卷二第389 頁 、第395-397 頁、第400 頁、第422-424 頁),即證稱B 女 雖於網路結交數名異性網友,然並未發現B 女有性幻想或與 網友有親密行為之情事。
⒊況B 女係於104 年11月10日當日7 時許,即走出家門向C 女 表示遭被告認作為C 女,遭C 女疏忽置之不理後,才於數日 後詢問蔡○蓉關於懷孕乙事,經蔡○蓉詢問下,始說出遭被 告性侵之事,業如前述,如果B 女所述性行為之過程,係與 其他網友(男友)之實際經驗,或是B 女在網路或其他地方 所習得,B 女又何須於當日上學前,氣憤向對C 女反應「媽 媽,爸爸剛才把我當成妳」等語?或者於向蔡○蓉傾訴時, 大可直接陳稱係與某某網友即可(此更不會引起更多家庭風 暴),何須甘冒大不韙而指控被告。因此辯護人上開主張, 顯屬主觀臆測,不足為被告有利的認定。
辯護人雖又辯稱:B 女自陳遭性侵多年,同居之C 女卻完全 沒有發現,此與常情相違等語。然查:被告均係趁被害人睡 覺,而C 女在外剝蚵工作不在家之際為本件犯行,況被告於 性侵後即離家返回工作場所,如B 女未告知此事,C 女實難 知悉。而B 女因擔心告知C 女會造成家庭失和,也擔心告知



後C 女後沒有獲得C 女支持,才長期隱忍此事,而未告知C 女此事,亦經B 女證述如前,核與一般青少年遭到家內親屬 性侵的反應態度相符,因此C 女於不在場,又未經B 女告知 的情況下,多年來均不知悉B 女遭到性侵乙事,並無不合常 情之處,辯護人此部分辯詞亦不可採。
三、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所為,係不顧被害人拒絕、反抗,違反 B 女意願而對B 女強制性交,經查:
㈠刑法第225 條之乘機性交罪,係指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 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 性交者。所謂其他相類情形,係指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 缺陷等相類似,無法辨識外界事物而言。倘被害人熟睡,對 外界事務無法辨識而不知抗拒,即屬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 台上字第4996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強制性交罪,係以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 方法而為性交為其構成要件。所稱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固不 必達於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但仍須具有妨害被害人之 自由意志,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仍執意為之,始為相當(最 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92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證人B 女於警詢中雖曾證稱:爸爸有違反我的意願(他卷第 7 頁),然B 女於警詢中同時也證稱:(爸爸對妳實施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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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