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08年度,335號
TNHM,108,金上訴,335,202009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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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淑秋(原名林妡䭲)



選任辯護人 陳廷瑋律師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所宣
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有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誤寫、誤算,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 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因有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誤寫、誤算,且不影響判決 本旨,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宜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附表:
┌──┬─────┬─────────┬─────────┐
│編號│ 出 處 │ 原記載 │ 更正 │
├──┼─────┼─────────┼─────────┤
│ 1 │主文第二項│……犯罪所得(即如│……犯罪所得(即如│
│ │ │附表一至十二「金額│附表一至十二「金額│
│ │ │欄」所示金額)共新│欄」所示金額)共新│
│ │ │台幣伍仟零捌拾柒萬│台幣伍仟零捌拾伍萬│
│ │ │柒仟肆佰捌拾貳元、│玖仟肆佰捌拾貳元、│




│ │ │美金貳拾陸萬柒仟肆│美金貳拾陸萬柒仟肆│
│ │ │佰參拾捌點貳元均沒│佰參拾捌點貳元均沒│
│ │ │收…… │收…… │
├──┼─────┼─────────┼─────────┤
│ 2 │附表八備註│林淑秋曾分別於:一│林淑秋曾分別於:一│
│ │欄 │、98.11.20各存入11│、98.11.20各存入11│
│ │ │,112元、11,112元、│,112元、11,112元、│
│ │ │15,556元;二、105.│15,556元;二、105.│
│ │ │12.05存入569,815元│12.05存入569,815元│
│ │ │;共計存入3,392,40│;共計存入607,595 │
│ │ │5元。 │元。 │
├──┼─────┼─────────┼─────────┤
│ 3 │附表十二㈠│林淑秋曾分別於:…│林淑秋曾分別於:…│
│ │備註欄 │…九、103.09.05存 │…九、103.09.05存 │
│ │ │入35,587元;共計存│入32,587元;共計存│
│ │ │入263,577元。 │入797,78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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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