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非再抗字,109年度,21號
TCHV,109,非再抗,21,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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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非再抗字第21號
再審聲請人 麒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進茂 
再審相對人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破產管理
人     黃國棟 

      馬國柱會計師

      袁震天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09年7月31日本院109年度非抗字第28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聲請再審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再審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 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 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期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 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 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 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 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 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此 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 ,於依非訟事件法所為裁定之再抗告亦有準用。又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規定:「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 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第507條規定:「裁 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



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是聲請再審,除別有規定外, 準用關於各該審級程序之規定。準此,對於再抗告法院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均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最高法院101年度台聲字第448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109年4月28日 以109年度司拍字第47號裁定駁回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 告,經原法院於109年6月1日以109年度抗字第27號裁定駁回 ;聲請人仍不服,提起再抗告,經本院於109年7月31日以10 9年度非抗字第289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對於本院駁回其再抗 告之裁定聲請再審,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乃再審聲請人並未委任,爰依 上開規定限期命補正。
三、另按提出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按起訴法院之審級繳納裁判費。本 件再審聲請人尚未繳納裁判費,爰併裁定補正之。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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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麒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