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73號
上 訴 人 歐可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蓓玲
訴訟代理人 陳詠琪律師
被 上訴人 楊博叡
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9年10月7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郁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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