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醫上易字,109年度,3號
TCHV,109,醫上易,3,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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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  瞿珮玲 
訴訟代理人 紀育泓律師
      李曉薔律師
相對人即
被上訴人  戴河南即中台動物醫院

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上訴人(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相對人為治療聲 請人寵物狗毛毛之獸醫師,因本件訴訟卷宗資料,顯示相對 人治療毛毛之醫療紀錄,共有4個版本,分別為①臺中市動 物保護防疫處所留存之診療紀錄、②民國106年9月27日提出 之就診病歷、③108年5月1日提出之就診病歷、④電腦病歷 系統翻拍照片,有不同記載,相對人臨訟變造、竄改,已涉 犯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出偽 造文書告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他字第508 5號受理,因上開病歷涉及本件訴訟裁判結果,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83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二、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下稱相對人)表示:本件訴訟與上訴人 提出刑事告訴案件無關,並無停止訴訟必要等語。三、按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固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 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民 事法院就兩造所爭執之事實,本得依職權獨立認定,不受刑 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刑事判決所認定事實之影響,倘就所 調查之結果,已足形成心證,自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最 高法院89年度台抗字第214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兩造已 就毛毛之醫療紀錄,各自提出攻擊及防禦方法,自應由本院 依兩造所提證據及依證據調查結果,本於職權獨立認定,不 受聲請人所稱之偽造文書偵查結果之影響,自無裁定停止訴 訟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請求 停止本件訴訟,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孟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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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