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63號
再審聲請人 吳昱昇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呂秋薇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聲
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08號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
理 由
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502條第1項,再審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4日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0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