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9年度,239號
TCHV,109,上,239,2020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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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翁連春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洪志雄 
      洪棕順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李涵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謝玟玲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洪秀珠 
訴訟代理人 楊財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6年6月15日」、「105年度訴字第2399號」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分割共有物事件」、「民國109年3月27日」、「107年度訴字第274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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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