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上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楊懷朝 陳惇惠 陳惇厚 陳惇堅 陳惇誠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律師被 上訴 人 賴耀生 黃德聰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宏鈞律師追 加被 告 黃勝吉 黃淑禎 黃驪琴 黃建勛 黃建智 黃澄麗(即黃莉涵) 林陳月嬌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因上訴人追加被告且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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