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2號
上 訴 人 詹耀華
輔 佐 人 詹吳春美
追加原告 吳麗蓉(詹素瑛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立杰律師
複代理人 張馨月律師
上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
年11月17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3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兩造應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
一、關於追加原告吳麗蓉係詹素瑛之繼承人,就詹素瑛原請求而
未上訴部分,所為追加,應與既判力(禁止重複起訴)有違
。
二、關於被上訴人行使所有權及無權占有之不當得利部分,內政
部國土測繪中心106年5月8日測籍字第1060032705號函附之
補充鑑定圖(本審卷二第81-84頁),涉及上訴人得行使所
有權之範圍,惟前開鑑定圖係重測登記完竣前所為,致生疑
義,而另行函詢必要性(函文副送兩造)。
三、關於地上物拆除之補償費,被上訴人是否先行查估提存法院
(新竹地院81年度存字第1259、1252號),此部分是否有領
取、或發還,當時尚無徵收土地,如辦理地上物查估補償,
依據為何?該提存事件,與新竹地院案號84年度存字第62
1、623號(詹耀華部分)及622號(詹素瑛部分),與原證
六(即補償清冊)之日期、關聯性,須會同兩造比對及說明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