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6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鄒年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8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 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 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鄒年達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 8年度上訴字第2346號案判決,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確因被告犯罪而受有損害,自得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回復其損害;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規定,爰 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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