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梅君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
付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梅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梅君前因侵占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9 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3844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上易字第128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劉 柏 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