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347號
TCHM,109,聲,2347,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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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建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惟數罪中有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業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 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 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 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 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 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 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 ,惟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 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 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 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 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 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資為量刑自由 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 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



,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 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 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惟其中受刑 人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及附表編號 4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 」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 得併合處罰。然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 提出,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 1份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茲聲 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 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 、手段、動機與責任非難度等一切情狀,及前揭所述之比例 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為整體 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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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王建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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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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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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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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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09.25 │107.10.22 │107.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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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617號等 │第2617號等 │第2617號等 │
├─┬──────┼───────────┼───────────┼───────────┤
│最│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竹簡字第939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939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93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12.20 │108.12.20 │108.12.20 │
├─┼──────┼───────────┼───────────┼───────────┤
│確│法 院│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
│定├──────┼───────────┼───────────┼───────────┤
│判│案 號│108年度竹簡字第939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939號 │108年度竹簡字第939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07.10 │109.07.10 │109.07.10 │
│ │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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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得易科 │得易科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 │得社勞 │得社勞 │
│案件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3832號 │3832號 │3832號 │




│ ├───────────┴───────────┴───────────┤
│ │編號1-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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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受刑人王建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
├────────┬───────────┬───────────┬───────────┤
│編 號│ 4 │(以下空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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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 │ │
├────────┼───────────┼───────────┼───────────┤
│犯 罪 日 期│108.04.21 │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第1040號 │ │ │
├─┬──────┼───────────┼───────────┼───────────┤
│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9年度上易字第86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9.03.19 │ │ │
├─┼──────┼───────────┼───────────┼───────────┤
│確│法 院│臺中高分院 │ │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上易字第86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03.19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 │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社勞 │ │ │
│案件 │ │ │ │
├────────┼───────────┼───────────┼───────────┤
│備 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




│ │119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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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