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俊甫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8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俊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俊甫前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9 月2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5150 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125 、127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周 莉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