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284號
TCHM,109,聲,2284,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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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茂曜




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茂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茂曜前因組織犯罪組織條例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168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卓 進 仕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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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