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280號
TCHM,109,聲,2280,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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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芳賓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9年度執聲付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芳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芳賓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56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邱 鼎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宜 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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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