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子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子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子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 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第53 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為 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 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 50條第 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 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 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9頁 ),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 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 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 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
罪之刑期總合、以及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53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8月,檢察官對附表編號5部分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 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743號判決駁回上訴,嗣檢察官再提起 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經本院撤銷改判,惟仍判處有期 徒刑10月(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王子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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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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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 │販賣第三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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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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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09.01至106.03.15 │107.08.13 │107.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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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5321、8734、10079號 │23551、24491、22457號 │23551、24491、22457號 │
├─┬──────┼───────────┼───────────┼───────────┤
│最│法 院│南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58號 │107年度訴字第2536號 │107年度訴字第253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7.08.30 │108.07.10 │108.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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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南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58號 │107年度訴字第2536號 │107年度訴字第253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11.12 │108.07.29 │108.07.29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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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
│ │1609號 │14721號 │147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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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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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 │
│ │ │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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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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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08.13 │107.07.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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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23551、24491、22457號 │23551、24491、2245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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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536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3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8.07.10 │109.07.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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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2536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3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8.07.29 │109.08.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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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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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 │ │
│ │14721號 │1200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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