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奕慶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
執聲付字第7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奕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奕慶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並定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9 年8 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785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 年11月2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