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290號
TCHM,109,上訴,290,202009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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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月娥
      洪子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
所為上訴駁回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共同選任辯護李明海律師、梁鈺府律師、陳俊愷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 事訴訟法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日所為上訴駁回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 之「當事人」欄關於「共同選任辯護李明海律師、梁鈺府 律師、陳俊愷律師」之記載,因上訴人即被告等提起第三審 上訴時,並未委任各該辯護人,原裁定誤予記載,顯有錯誤 ,應予刪除,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許 月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妍 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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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