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家上字,109年度,34號
TPHV,109,重家上,34,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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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劉禹喬
被 上訴 人 王隆章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1月4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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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