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154號上 訴 人 羅玉秋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律師被 上訴 人 游進益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被 上訴 人 國槙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水被 上訴 人 鴻僖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被 上訴 人 薪宇汽車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謝瑞被 上訴 人 富慶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仁被 上訴 人 台灣虹膜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政達被 上訴 人 富基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彰被 上訴 人 阿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麗秀被 上訴 人 金群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蓉美被 上訴 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防蝕工程學會法定代理人 莊東漢被 上訴 人 謝添壽 黃慧茹 黃子恆 詹孟鴻 阮建凱 阮建茂 許秋霞 牟宗珮 王俊雄 廖淑芳 林進發 黃文楷 施嘉文 柯進忠 尤瑞娟 蘇大村 陳家霖 游仕敏 游玉偵 謝嘉容 楊大中 沈 足 鍾佩伶 鄧玉英 顏郁修 江杰霖 顏沛淳 簡永福 李佳哲 徐子淳兼上3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地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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