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聯仕電子化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文
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律師
相 對 人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重上字第七六號交付股票事件於民國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 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 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 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敘明理由,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為許可與否 之裁定,此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準備程序期日曾聲請 補充鑑定,雖經受命法官不同意,而僅同意傳喚鑑定人到庭 為證,但當日筆錄漏未記載,須藉由錄音核對筆錄,依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自費交付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109 年1月31日開庭內容並未涉及國家機密、依法令應予保密之 事項,當事人、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其主張為明瞭案情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無不合。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取得之錄音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記載於 主文第2項,促其注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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