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505號
TPHV,109,聲,505,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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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洪仲杰
訴訟代理人 黃教範律師
複 代理人 吳省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行銷獎勵金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八年度重上字第九四0號請求給付行銷獎勵金事件於民國一0九年八月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40號請求給付行 銷獎勵金事件之被上訴人,為確認證人周美惠於民國109年8 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之證述細節,以利伊後續攻防,有維護 伊權利之必要,爰聲請交付本件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 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40號請求給付行銷獎勵金 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 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毛彥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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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昌通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