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9年度,991號
TPHV,109,抗,991,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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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991號
抗 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錦興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9年7月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3號裁定,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在原法院對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 訴,請求撤銷該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25606號執行事件(下 稱125606號執行事件)及108年度司執字第155576號執行事 件(下稱15557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則本件屬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惟原法院以相 對人得排除執行程序所有之利益為上開執行事件之債權額新 臺幣(下同)61萬7,107元(下稱系爭執行債權額)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顯有違誤,爰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二、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訟 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 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要旨參照 )。
三、經查,本件係抗告人執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改制為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7358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 ,主張相對人應給付系爭執行債權額本息聲請155576號執行 事件,對相對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在原法院提存所108年度 存字第968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款項、第三人陳景陽之租金 債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之存款債權及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之退休金債權等為執行標的。其中就執行系爭房 地部分,併入系爭125606號執行事件中執行,此有民事聲請



強制執行狀、原法院108年12月27日新北院賢108司執衷字第 155576號函附於155576號執行事件卷宗可參。是相對人提起 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係主張抗告人系爭執行債權不存在, 以排除155576號執行事件,如經排除該執行事件,則所併12 5606號執行事件程序部分自失其效力,是本件債務人異議之 訴,相對人排除請求強制執行之利益即系爭執行債權額,即 為其訴訟標的價額。抗告意旨認應就相對人請求撤銷125606 號執行事件及155576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合併計算訴 訟標的價額云云,容有違誤,委無可採。抗告意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附表
108年司執字第155576號 財產所有人:林永森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OOO OO OOO 742.98 100000分之4425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法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建物門牌 1 OOOO 新北土城區OO段OOO地號 1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十層:95.44 合計:95.44 陽台7.50,雨遮3.68 全部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10樓 備考 共有部分:OOOO、OOOO、OOOO建號;住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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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