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9年度,1116號
TPHV,109,抗,1116,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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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116號
抗 告 人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寶德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黃國棟即寶德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兼 上二人
送達代收人 袁震天律師即寶德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三普儀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09年度建
字第203號)不服,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法定必備程式,抗告人尚未繳
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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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普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