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09年度,93號
TPHV,109,再易,93,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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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93號
再審原告 邵曰道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4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是繳納再審裁判費,乃再審程 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不合法之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40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見本 院卷第7頁),應徵裁判費8,26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依法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范明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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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