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335號
TPHV,108,重上,335,20200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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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許玉惠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敦豪律師
上 訴 人 林秀玲
訴訟代理人 林至偉律師(法扶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君業

訴訟代理人 張孟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許玉惠之其餘上訴、林秀玲之上訴均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許玉惠之上訴、林秀玲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陳心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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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