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337號
TPHM,109,附民,337,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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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337號
原 告 盧盛發
被 告 高稟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39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 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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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