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交附民上字,109年度,3號
TPHM,109,重交附民上,3,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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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重交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黃柏凱

被上訴人 黃秋吉

張宏財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08年
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諭 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 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 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 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撤 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彧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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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