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783號
TPHM,109,聲,3783,2020092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嘉靖 原名賴韋良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9年執聲付字第1285號)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嘉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嘉靖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 經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3961號(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43號 )判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移送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已經 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