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賀發洋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賀發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 刑確定及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9年9月21 日核准假釋,而於執行監獄提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刑 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3月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 刑期日數20日,縮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1月29日,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 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