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746號
TPHM,109,聲,3746,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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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泰鑫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執聲
付字第1303號)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泰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泰鑫犯恐嚇取財罪,經本院106年 度上訴字第574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移送執行。聲請 人以受刑人已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書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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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