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660號
TPHM,109,聲,3660,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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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憲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憲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銘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 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 ,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 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 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 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 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 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 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 可資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前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其中附表編號1至編號5之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64 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附表編號6至編號9之罪,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8年,嗣經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513號、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35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附表所示各罪均 為附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 ,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予准



許,並審酌被告多次犯施用毒品、販賣毒品等犯行,罪名相 同,刑法第51條第5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 之意旨,又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曾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等內、外部性界限,爰依刑 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 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裁判,應依 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茍經檢察官聲請時 ,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 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即謂與刑法第50條規 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要件不符(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 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 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 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 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判決亦同此意旨)。 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與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合 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9所 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6.02.16 106.03.14 106.03.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712、3161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2712、3161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8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1399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 1399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 144號 判決日期 106.10.12 106.10.12 107.02.2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01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 1001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 14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03.22 107.03.22 107.04.09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71號 107執緝2775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6271號 107執緝2775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362號 107執緝2776 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1-5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03.19 106.04.02 105.12.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6870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067號、106年度毒偵字第6701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4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 14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60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513號 判決日期 107.02.27 107.04.17 108.09.1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 14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 60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35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04.09 107.05.22 109.08.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362號 107執緝2776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138號 107執緝2777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399號 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6-9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編號1-5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5.12.03 105.12.06 106.01.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486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486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248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51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51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 2513號 判決日期 108.09.17 108.09.17 108.09.1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353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353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 353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8.12 109.08.12 109.08.12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39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399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399號 編號6-9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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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