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金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181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金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 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 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 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 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按數罪併 罰之定執行刑,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 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法院於審酌個案 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之刑時,除應嚴格遵守刑法第51條 所定方法為規範量刑之外部性界限外,其所定之執行刑,祇 須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情形 ,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法(最高法院 108年度台抗字第32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 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 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 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 ,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 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 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
總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4罪,業 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 一、二所示罪刑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三、 四所示罪刑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於如附表所示 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按。又附表編號二所示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則為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之情 形。嗣受刑人於各該罪刑之裁判確定後,同意由檢察官向法 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 調查表在卷為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認聲請為正當。
㈡經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 示之刑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 刑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已如前述,依上揭規定及 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所 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並考 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固均屬毒品相關犯罪,但類 型可分為轉讓禁藥罪及施用毒品罪兩種,相同類型內之毒品 犯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非高,但不同類型之毒品犯罪, 其行為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則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 度較低,各自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較為獨立,爰為整體之非 難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古瑞君 法 官 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一 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8月 108年6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0號 109年2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0號 109年7月7日(撤回上訴) 二 轉讓禁藥罪 有期徒刑4月 108年6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0號 109年2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30號 109年7月7日(撤回上訴) 三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1年 108年6月26日 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02號 109年6月3日 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02號 109年7月6日 四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7月 108年6月26日 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02號 109年6月3日 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02號 109年6月3日(聲請書誤載為同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