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474號
TPHM,109,聲,3474,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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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麒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
付字第1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麒因詐欺案件,經新北地方法院 以107年度審訴字第3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並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042號判決駁回上訴,又經最 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64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確定。且 於民國108年6月2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8月28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8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5 8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 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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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