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訴字,109年度,82號
TPHM,109,原上訴,82,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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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浩偉




選任辯護人 李靜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浩偉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玖年拾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浩偉前經本院認為所涉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 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該罪屬最輕本刑五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在案, 衡諸被告已受重罪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機,可 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可能性甚高 ,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 年7月1日執行羈押,至109年9月3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 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9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文家倩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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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