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9年度,762號
TPHM,109,上訴,762,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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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762號
上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方碩堂


選任辯護人 趙建和律師
趙連泰律師
沈志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國銘


選任辯護人 林正欣律師
被 告 游泰然



選任辯護人 張靜怡律師
被 告 王纘杰


選任辯護人 李秋銘律師
被 告 林柏亦


黃彬修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
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1號,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347號、106年
度偵字第2404、25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方碩堂有罪部分及其附表二編號1、3至5、7至9王國銘有罪暨該部分定應執行均撤銷。
方碩堂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




王國銘犯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至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3至5、7至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貳年。褫奪公權伍年。
其他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我國航港管理包含行政監理與港務經營,依民國100年11月9 日制訂、101年3月1日施行之「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 條例」,雖採取政企分離制度,將航政管理交由交通及建設 部航務局處理,商港經營則委由政府獨資成立之國營港務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港務公司)經營,但在改制前原已具身分 公務員者,同條例第14條第1項亦明文規定,港務公司成立 之日,隨同業務轉調港務公司,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任用法 律繼續任用人員,仍具公務人員身分,適用原機構之組織法 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方碩堂原任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港埠工程所技師 ,歷任工程師、幫工程師、副工程師、正工程師、港埠工程 所主任,自101年3月起因上開港務公司改制,擔任臺灣港務 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蘇澳港營運處(下稱蘇澳港營運處 )之督導兼工務科經理,負責蘇澳港區業務之營運及工程業 務之督導;王國銘原於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蘇澳港分局工程處 擔任技術士,自101年3月起,擔任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技術 員,負責蘇澳港營運處內未達新臺幣(下同)10萬元小額工 程採購案及方碩堂指示承辦之工程採購案。方碩堂王國銘 2人均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 公務員。王纘杰(綽號大支,有罪部分業經原審判決確定) 係杰棋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杰棋公司)負責人;李俊寬(業 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係尚璽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尚璽公司 )股東及工地主任;李來成(綽號水雞,業經原審判決有罪 確定)係正大興國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正大興公司) 負責人;林柏亦係立展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立展公司) 監造工程師;黃彬修係立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富公 司)工地主任。方碩堂王國銘王纘杰李俊寬、李來成 、林柏亦、黃彬修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104年度蘇澳港航道、迴船池、港池疏濬工程:  王國銘為蘇澳港營運處所發包之「104年度蘇澳港航道、迴 船池、港池疏濬工程」之承辦人,負責現場監工、製作監工 日報表,並監督廠商提出之施作日報表是否翔實記載等事項 ;方碩堂為上開工程之主管,負責督導上開工程,且就上開 工程之各樣文書、報表、付款均負審核之義務,2人均需協 同上級單位即交通部查核並驗收工程。上開工程由立富公司



於104年5月間得標施作,契約金額為22,630,000元,於同年 6月1日開工,由黃彬修擔任上開工程之工地主任,嗣於同年 12月4日竣工,於同年12月24日驗收完成。 ⒈黃彬修為求方碩堂王國銘協助上開工程之各項查核、驗收 、結算及請款,以利上開工程之順利進行並收款,遂利用上 開工程查核及驗收結束之機會,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 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 (1)黃彬修於104年11月5日,花費14,000元,招待方碩堂王國銘2人至宜蘭縣○○鎮○○路00號2、3樓有女陪侍之「富豪 大酒家」飲宴,方碩堂王國銘2人則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接受招待,因而共同獲得14,0 00元之不正利益。(2)黃彬修於同年11月18日,在蘇澳港區 內之施工碼頭交付王國銘15,000元之賄款,王國銘即接續前 揭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3)黃彬修於 同年12月2日,在蘇澳港營運處交付王國銘15,000元之賄款 ,王國銘即接續前揭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 受。(4)黃彬修於同年12月24日即上開工程驗收日同日,花 費20,000元,招待方碩堂王國銘2人至宜蘭縣○○鎮○○路00○ 00號有女陪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方碩堂王國銘2人 則共同接續前揭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接 受招待,因而共同獲得20,000元之不正利益。 ⒉王國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4 年7、8月間,藉中元節之機會,趁勢向蘇澳港區內施工廠商 黃彬修佯稱「廠商可以出資贊助蘇澳港營運處辦理中元普渡 」云云,使黃彬修陷於錯誤,誤信王國銘要幫忙將其「贊普 」金額交由蘇澳港營運處共同購買中元普渡用品,而於104 年8月25日,在蘇澳港區內交付現金15,000元予王國銘,王 國銘因而詐得上開款項收為己用。
㈡蘇澳港杜鵑颱風災害整建工程:
  王國銘就蘇澳港營運處所發包之「蘇澳港杜鵑颱風災害整建 工程」擔任監工,於工程期間負責掌握工程進度,依據實際 施工狀況填寫工程監造表、估驗計價明細表,並由廠商提出 施工照片及統一發票等相關資料後上呈方碩堂審核;方碩堂 為上開工程之工務主管,負責督導工程並負責上開文書資料 之審核。上開工程係由立展公司設計監造,派駐林柏亦擔任 監造工程師;而由王纘杰所經營之杰棋公司得標承作,於10 5年1月2日開工,其中「浮標固定排放工作」之部分,則由 正大興公司之負責人李來成透過王國銘聯絡王纘杰後,由李 來成與王纘杰約定以27萬元之價格轉包由正大興公司承作。 ⒈上開工程中,由杰棋公司轉包正大興公司施作之「浮標固定



排放工作」工程項目內包含3,000公斤鐵鍊之施作,然正大 興公司於105年4月20日施作完畢後,所施作之鐵鍊重量未達 契約所約定之3,000公斤,經王國銘檢視磅單後發現上情, 要求王纘杰補足重量,王纘杰遂要求李來成自行向王國銘說 明。李來成即於105年4月26日,與王國銘相約在蘇澳港營運 處對面汽車旅館之停車場王纘杰駕駛之車輛上見面,由李來 成與王國銘商談鐵鍊重量不足之情事,李來成向王國銘表示 因設計關係,鐵鍊重量無法達到契約所定3,000公斤,本應 進行變更設計並減價程序,然李來成為求王國銘協助讓其能 依原契約設計重量驗收通過並請領工程款項,竟基於對於公 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交付現金15,000元賄賂 予王國銘王國銘雖知悉此筆款項乃李來成為求其違背職務 而協助將上開重量不足契約所定施作項目能順利驗收通過並 請領工程款項之對價,仍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 之犯意,予以收受。
王纘杰於上開工程施作之初,為求王國銘對上開工程可能發 生之各項缺失違背職務不予查報,嗣後並明知所承作之上開 工程中,轉包予李來成施作而於第二期請款之「浮標固定排 放工作」項目中,施作鐵鍊有重量不足契約所定3,000公斤 之缺失,第末期請款之「新設告示牌240×195cm含桿柱基座 (既有桿柱檢修)」項目有未依契約設計之圖說施作「懸臂 標誌構造物基礎」2座之情形,然為求上開工程之各階段驗 收及撥付款項程序均得順利進行,竟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 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王國銘則明知上 情且明知王纘杰所給予之款項及利益乃王纘杰為求其違背職 務協助將上開偷工減料之工程項目驗收通過並撥款之對價, 竟承前【即犯罪事實欄一、㈡⒈】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 賂及不正利益之同一犯意,接續為下列行為:(1)王纘杰 於105年2月16日,招待王國銘至宜蘭縣○○鎮○○路00○00號有 女陪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使王國銘因而獲得11,000元 之不正利益。(2)於105年5月24日,蘇澳港營運處將上開工 程第二期估驗款1,617,296元匯入杰棋公司之帳戶後隔日或 第2日之某日,王纘杰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 付50,000元之賄賂予王國銘收受。(3)王纘杰於105年6月1日 ,招待王國銘至宜蘭縣○○鎮○○路00○00號有女陪侍之「金皇 后酒店」飲宴,使王國銘因而獲得10,000元之不正利益。(4 )王纘杰於105年7月14日,招待王國銘至宜蘭縣○○鎮○○○街00 號有女陪侍之「欣園卡拉OK」飲宴,使王國銘因而獲得3,20 0元之不正利益。(5)王纘杰於105年7月26日,招待王國銘至 宜蘭縣○○鎮○○○街00號有女陪侍之「欣園卡拉OK」飲宴,使



王國銘因而獲得2,800元之不正利益。(6)王纘杰於105年7月 27日,招待王國銘至宜蘭縣○○鎮○○路00○00號有女陪侍之「 金皇后酒店」飲宴,使王國銘因而獲得10,000元之不正利益 。(7)於同年7月27日,蘇澳港營運處將上開工程履約保證金 516,000元匯入杰棋公司之上開帳戶後隔日或第2日之某日, 王纘杰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50,000元賄賂 予王國銘收受。(8)於同年8月1日,蘇澳港營運處將上開 工程末期款1,655,432元匯入杰棋公司之上開帳戶後隔日或 第2日之某日,王纘杰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 付100,000元賄賂予王國銘收受。
王國銘明知王纘杰所承作之上開工程中,轉包予李來成施作 而於第二期請款之「浮標固定排放工作」項目中,施作鐵鍊 有重量不足契約所定3,000公斤之缺失,第末期請款之「新 設告示牌240×195cm含桿柱基座(既有桿柱檢修)」項目有 未依契約設計之圖說施作「懸臂標誌構造物基礎」2座之情 形,不得依原設計圖及預算請款,竟因前已收受王纘杰、李 來成交付之賄賂及不正利益而違背職務,與王纘杰共同基於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行為: (1)於105年5月11日,由王纘杰製作上開工程第二期工程估 驗計價表、工程估驗計價明細表等廠商依合約應製作後呈送 蘇澳港營運處公務員審查後批核而成為具有公文書性質之文 書時,在上開文書中登載「浮標固定排放工作」已如合約完 成之不實內容,再由王國銘於其上蓋章簽核,表示同意將上 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將該內容登載 不實之公文書上呈予不知情之覆核人員、工務科經理及會計 室經理請款而行使之;(2)接續於105年6月間,由王國銘介 紹王纘杰以15,000元之代價委請林柏亦製作上開工程第末期 之工程估驗計價表、工程估驗計價明細表、工程竣工報告、 竣工結算詳細表等廠商依合約應製作後呈送蘇澳港營運處公 務員審查後批核而成為具有公文書性質之文書。林柏亦明知 王纘杰未依契約設計之圖說施作「懸臂標誌構造物基礎」2 座,竟與王國銘王纘杰共同基於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 書之犯意聯絡,於105年7月28日,製作上開工程第末期工程 估驗計價表、工程估驗計價明細表、工程竣工報告、竣工結 算詳細表等文書時,在上開文書中登載「新設告示牌240×19 5cm含桿柱基座(既有桿柱檢修)」2座已完成等不實內容, 再由王國銘於其上蓋章簽核,表示同意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 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將上開登載不實內容之第末期 工程估驗計價表、計價明細表、工程竣工報告、竣工結算詳 細表等文書,上呈予不知情之覆核人員、工務科經理及會計



室經理請款而行使之,使上開工程第二期及第末期之估驗款 分別順利於105年5月24日及同年8月1日撥款(第二期浮標固 定排放工程部分為429,889元;第末期未施作之基座部分單 座價格為64,101元,2座基座共計128,202元),足生損害於 蘇澳港營運處就前開工程管理、驗收及撥款之正確性。 ㈢3號管制站圍籬及冷氣整修工程(金額93,000元)、蘇澳港消 防栓標示牌損壞整修工程(金額89,000元)、消防隊管制門 及跨海大橋欄杆整修工程(金額84,000元)、3號管制站冷 氣損壞維修(金額28,000元)、信號台阻絕設施損壞拆除新 作工程(金額88,100元)等10萬元以下小額工程,及105年 度蘇澳港碼頭護舷整修工程(金額1,260,000元): ⒈方碩堂王國銘對於蘇澳港營運處所辦理土木工程相關之10 萬元以下小型工程案,分別有核定底價、逕自指定廠商議價 及施作之權責。尚璽公司之股東李俊寬為求方碩堂王國銘 2人將渠等權限內之小額工程交予尚璽公司施作,竟基於對 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方碩 堂、王國銘2人則共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 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行為:(1)於105年3月17日,由李俊 寬招待方碩堂王國銘至宜蘭縣○○鎮○○路00○00號有女陪侍 之「金皇后酒店」飲宴,費用由李俊寬支付,方碩堂、王國 銘2人因而獲得9,000元之不正利益。(2)於同年4月14日,方 碩堂、王國銘2人至宜蘭縣○○鎮○○鄉○○路○段000○0號有女陪 侍之「亮晶晶卡拉OK」飲宴後,由王國銘撥打電話予尚璽公 司之工地主任陳韋嘉,要求陳韋嘉前來付款,陳韋嘉到場支 付方碩堂王國銘飲宴費用後,向李俊寬報告,李俊寬同意 支付該筆費用,方碩堂王國銘2人因而獲得至少2,000元之 不正利益。而方碩堂王國銘於105年間港勤所等使用單位 提出申請修復10萬元以下工程時,即利用其逕洽廠商施作之 職權,自105年4月起,指定尚璽公司以議價方式承攬「3號 管制站圍籬及冷氣整修工程」(金額93,000元)、「蘇澳港 消防栓標示牌損壞整修工程」(金額89,000元)、「消防隊 管制門及跨海大橋欄杆整修工程」(金額84,000元)、「3 號管制站冷氣損壞維修」(金額28,000元)、「信號台阻絕 設施損壞拆除新作工程」(金額88,100元)等10萬元以下小 額工程。
王國銘就蘇澳港營運處所發包之「105年度蘇澳港碼頭護舷整 修工程」(金額1,260,000元)擔任監工,於工程期間負責 掌握工程進度,依據實際施工狀況填寫工程監造表、估驗計 價明細表,方碩堂則負責審核,上開工程標案於105年5月間 則由尚璽公司得標承作,於同年6月29日開工,同年8月27日



完工,同年9月20日驗收完成,同年12月1日結算完成,工程 結算金額為1,260,000元。李俊寬為求方碩堂王國銘於上 開工程施工、驗收期間,協助上開工程之施作過程及驗收過 程順利免受刁難,竟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 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方碩堂王國銘2人則共同基於對於 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行為:(1 )於105年8月31日,由李俊寬招待方碩堂王國銘2人前往宜 蘭縣○○鎮○○路00○00號有女陪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費 用由李俊寬支付,方碩堂王國銘2人因而獲得9,000元之不 正利益。(2)於同年12月9日,由李俊寬招待方碩堂王國銘 2人前往上開有女陪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費用由李俊 寬支付,方碩堂王國銘2人因而獲得10,000元之不正利益 。
王國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5 年7、8月晉通營造有限公司股東林茂益承攬蘇澳港營運處所 發包「105年度蘇澳港堤防及公共道路鋪面等改善整修工程 」之期間,藉中元節之機會,向林茂益佯稱「廠商可以出資 贊助蘇澳港營運處辦理中元普渡」云云,使林茂益陷於錯誤 ,誤信王國銘要幫忙將其「贊普」金額交由蘇澳港營運處共 同購買中元普渡用品,遂邀請不知情之李俊寬各出資6千元 ,而由林茂益於105年8月間某日,在蘇澳港區內某處交付現 金12,000元予王國銘王國銘因而詐得上開款項收為己用。 ㈣蘇澳港四號通棧整修工程:
蘇澳港營運處於105年7月間辦理「蘇澳港四號通棧整修工程 」,由蘇澳港營運處工務科經理方碩堂擔任主管;工務科副 工程師游泰然就招標事項擔任承辦人員,負責設計規劃及製 作招標文件;工務科技術員王國銘則擔任上開工程之承辦人 員,於該工程辦理招標前,由方碩堂指示王國銘透過王纘杰 委外覓得邑菖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邑菖公司)負責該工 程之設計規劃,邑菖公司提出施工說明書及開標詳細價目表 等資料交由王國銘後,由王國銘將上開文件上呈方碩堂,再 由方碩堂交辦游泰然辦理採購文件之簽核,並送至基隆港務 分公司採購科辦理上網公告招標;王國銘並於105年10月26 日、11月8日二次開標當日,均受派參與開標,且於該工程 施工時,負責現場監工之事宜。王纘杰有意投標上開工程, 然因上開工程發包金額為1千多萬元,超出杰棋公司所能承 攬工程額度,且杰棋公司斯時因故遭列拒絕往來廠商,不得 參與投標,王纘杰遂與龍泰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龍泰公司) 負責人林榮源共同合作,以龍泰公司名義參與競標,而另一 參標廠商李俊寬則與偉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偉唐公司)合



作,以偉唐公司之名義參標。
⒈上開工程標案於105年10月13日上網公告招標,於105年10月2 6日第一次開標時,因投標廠商不足而流標,王纘杰有意與 李俊寬商談協議於第二次投標時不為價格競爭之事宜,遂拜 託王國銘告知李俊寬之聯繫方式,並託王國銘先代為告知欲 協議不為價格競爭之情事,王國銘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 第4項之規定,投標廠商不得以協議方式不為價格之競爭, 竟違背上開規定,基於幫助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之犯意 ,在王纘杰之要求下,將李俊寬之聯絡方式告知王纘杰,並 向李俊寬表示王纘杰亦有意得標上開工程施作,會再找他協 調等語,以此方式幫助王纘杰李俊寬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 為價格之競爭,妨害政府標案之公平且違背其職務。 ⒉王纘杰李俊寬2人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規定, 投標廠商不得以協議方式不為價格之競爭,竟共同基於意圖 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 之犯意聯絡,於105年10月27日,由王纘杰打電話約李俊寬 至宜蘭縣蘇澳鎮濱海公路之某統一超商見面協議不為價格競 爭之事宜,約定事成之後王纘杰將交付15萬元予李俊寬作為 答謝後,由李俊寬交代尚璽公司工地主任陳韋嘉將其欲投標 之金額960萬元轉知王纘杰,並於上開工程第二次投標時, 以偉唐公司之名義、960萬元之金額投標,而王纘杰得知李 俊寬之投標金額後,遂以龍泰公司之名義,以950萬元之金 額投標,而於105年11月8日第二次開標時得標,經議價後終 以940萬元之價格承作上開工程。王纘杰嗣於105年12月3日 某時,在宜蘭縣五結鄉五結路3段某統一超商外,將15萬元 現金委請陳韋嘉轉交予李俊寬陳韋嘉即於翌日(4日)將 上開金錢轉交予李俊寬
王纘杰為感謝王國銘為上開「將李俊寬之聯繫方式告知王纘 杰,幫助王纘杰李俊寬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進而使 王纘杰順利獲得上開標案」等違背職務之行為,竟基於對於 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王 國銘則基於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 接續為下列行為:(1)於105年10月26日,由王纘杰招待王國 銘至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有女陪侍之「新族園卡拉OK 」及宜蘭縣○○鄉○○村○○路○段000號1樓有女陪侍之「閃亮之 星卡拉OK」飲宴,王國銘因而獲得至少5,870元之不正利益 。(2)於105年10月26日,上開工程辦理第一次開標並流標後 之翌日即105年10月27日,由王纘杰招待王國銘游泰然游泰然此部分被訴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嫌 部分,經本院認無犯罪嫌疑而維持原審所為無罪之諭知,詳



後理由欄貳、三、㈡】2人前往上開有女陪侍之「金皇后酒店 」飲宴,王國銘因而獲得至少8,500元之不正利益。(3)於10 5年11月8日,上開工程辦理第二次開標(決標)當日下午,由 王纘杰招待王國銘至宜蘭縣○○鎮○○鄉○○路○段000○0號「亮晶 晶卡拉OK」飲宴,並在該卡拉OK前路邊,當場將現金20,000 元之賄賂交予王國銘王國銘當場予以收受之,因而獲得20 ,000元賄賂及至少1,000元之不正利益。(4)於105年12月4日 或5日後某日,由王纘杰在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上,將3萬 元賄賂交付王國銘王國銘當場予以收受之。
李俊寬為感謝王國銘為上開「將李俊寬之聯繫方式告知王纘 杰,幫助王纘杰李俊寬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競爭,進而使 王纘杰順利獲得上開標案」等違背職務之行為,竟基於對於 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於105年12月4 日或5日上午10、11時許,在宜蘭縣蘇澳鎮蘇澳港營運處停 車場,以贊助餐敘費用為由,交付20,000元之賄賂予王國銘王國銘則承前【即犯罪事實欄一、㈣⒊】對於違背職務行為 收受賄賂之同一犯意予以收受之。
㈤#11號通棧遮雨棚及車棚拆除工程、麗娜輪車輛引道整修工程 、大樓停車棚新建工程、港區碼頭路面及水溝整修工程、#4 號通棧鐵門修復及#6、#7警示標誌工程、停車場人行道及圍 牆整修工程、消防及發電機室百葉窗新製工程、信號台6樓 增設鐵門工程、跨海大橋伸縮縫整修工程、4號通棧鐵門上 方防漏工程、7號碼頭水溝蓋加裝鐵鍊工程等10萬元以下小 額工程:
  王國銘對於蘇澳港營運處所辦理土木工程相關之10萬元以下 小型工程案,有逕自指定廠商議價及施作之權責,遂利用其 逕洽廠商施作之職權,自105年1月起,指定王纘杰經營之杰 棋公司以議價方式承攬蘇澳港營運處所發包之「#11號通棧 遮雨棚及車棚拆除工程」(金額79,800元)、「麗娜輪車輛 引道整修工程」(金額83,000元)、「大樓停車棚新建工程 」(金額95,000元)、「港區碼頭路面及水溝整修工程」( 金額90,000元)、「#4號通棧鐵門修復及#6、#7警示標誌工 程」(金額28,000元)等10萬元以下小額工程。又王國銘為 避免將10萬元以下小額工程全數交由王纘杰經營之杰棋公司 承攬施作,有違採購公平制度,遂要求王纘杰借用其他企業 社或公司名義承攬,以掩人耳目。王纘杰遂另以「天英裝璜 木構工程行」名義承攬蘇澳港營運處所發包之「停車場人行 道、圍牆整修工程」(金額29,000元)、「消防及發電機室 百葉窗新製工程」(金額94,000元)、「信號台6樓增設鐵 門工程」(金額21,000元)等10萬元以下之小額工程;及以



「勁匠企業社」名義承攬「跨海大橋伸縮縫整修工程」(金 額95,000元)、「4號通棧鐵門上方防漏工程」(金額68,00 0元)及「7號碼頭水溝蓋加裝鐵鍊工程」(金額23,594元) 等10萬元以下小額工程。王纘杰為答謝王國銘將其權限內之 小額工程交予王纘杰以上開「杰棋公司」、「天英裝璜木構 工程行」及「勁匠企業社」名義施作,竟基於對於公務員關 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王國銘則 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接續為下 列行為:(1)王纘杰於104年12月31日,蘇澳港營運處將「#1 1號通棧遮雨棚及車棚拆除工程」79,800元匯入杰棋公司之 上開帳戶後,於105年1月5日隔日或第2日之某日,在其所駕 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20,000元賄賂予王國銘,王國 銘即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2)王 纘杰於105年2月5日,招待王國銘至宜蘭縣○○鎮○○路00○00號 有女陪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王國銘基於對於職務上行 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接受招待,因而獲得5,000元之不正 利益。(3)王纘杰於105年2月18日,蘇澳港營運處將「麗娜 輪車輛引道整修工程」83,000元匯入杰棋公司之上開帳戶後 ,於105年3月10日隔日或第2日之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在 港區內之車上,交付20,000元賄賂予王國銘收受,王國銘即 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4)王纘杰 於105年7月15日,蘇澳港營運處將「跨海大橋伸縮縫整修工 程」95,000元匯入勁匠企業社向宜蘭縣羅東鎮農會所申請之 帳戶後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20,000 元賄賂予王國銘王國銘即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 犯意予以收受。(5)王纘杰於105年7月15日,蘇澳港營運處 將「7號碼頭水溝蓋加裝鐵鍊工程」23,594元匯入勁匠企業 社之上開帳戶後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 付5,000元賄賂予王國銘王國銘即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 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6)王纘杰於105年7月21日,蘇澳 港營運處將「4號通棧鐵門上方防漏工程」68,000元匯入勁 匠企業社之上開帳戶後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 上,交付20,000元賄賂予王國銘王國銘即基於對於職務上 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7)王纘杰於105年8月10日 ,蘇澳港營運處將「大樓停車棚新建工程」95,000元匯入杰 棋公司之上開帳戶後,於105年8月11日隔日或第2日之某日 ,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20,000元賄賂予王 國銘,王國銘即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 受。(8)王纘杰於105年8月17日,蘇澳港營運處將「港區碼 頭路面及水溝整修工程」90,000元匯入杰棋公司之上開帳戶



後,於105年8月19日隔日或第2日之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 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20,000元賄賂予王國銘王國銘即基 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9)王纘杰於1 05年9月12日,蘇澳港營運處將「停車場人行道、圍牆整修 工程」29,000元匯入天英裝潢木構工程行向上海商業儲蓄銀 行宜蘭分行所申請之帳戶後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 之車上,交付5,000元賄賂予王國銘王國銘即基於對於職 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10)王纘杰於105年9月 20日,蘇澳港營運處將「消防及發電機室百葉窗新製工程」 94,000元匯入天英裝潢木構工程行之上開帳戶後某日,在其 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20,000元賄賂予王國銘王國銘即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受。(1 1)王纘杰於105年9月20日,蘇澳港營運處將「信號台6樓增 設鐵門工程」21,000元匯入天英裝潢木構工程行之上開帳戶 後某日,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5,000元賄 賂予王國銘王國銘即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 予以收受。(12)王纘杰於105年11月7日,蘇澳港營運處將「 #4號通棧鐵門修復及#6、#7警示標示工程」28,000元匯入杰 棋公司之上開帳戶後,於105年11月9日隔日或第2日之某日 ,在其所駕駛停放在港區內之車上,交付5,000元賄賂予王 國銘,王國銘即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予以收 受。
㈥3號崗哨鐵拉門及港區鐵門修復工程、蘇澳港6、7號水溝蓋整 修工程:
  於105年10月間梅姬颱風過後,蘇澳港營運處發包「3號崗哨 鐵拉門及港區鐵門修復工程」(金額686,137元)及「蘇澳 港6號、7號水溝蓋整修工程」(金額2,379,944元),由方 碩堂擔任上開2工程之工務主管、督導,負責上開工程標案 之規劃設計、簽文及限制性招標作業;王國銘則為上開工程 之承辦人,受方碩堂指示負責製作上開工程標案之各項簽文 、規劃設計及限制性招標作業。方碩堂王國銘因多次接受 王纘杰招待飲宴,有意使王纘杰承作上開2工程標案,遂利 用主辦上開2工程標案之機會,於上開2工程標案進行限制性 招標前,在蘇澳港營運處辦公室內,與王纘杰商討系爭2工 程之設計規劃內容,並由王纘杰使用王國銘辦公室之電腦或 杰棋公司之電腦製作上開2工程標案之施工預算書、詳細價 目表等標案文件資料後,藉梅姬颱風造成嚴重損害急需盡速 完成修復之條件,於105年10月24日,將上開2工程簽准為緊 急採購案,以限制性招標方式邀約2家廠商,即王纘杰經營 之「杰棋公司」,及其借名之「勁匠企業社」參加比價。方



碩堂、王國銘均明知依照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 第2款之規定,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 之採購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 廠商,而王纘杰既已實際上參與製作上開2工程標案之施工 預算書、詳細價目表等標案文件,屬於實際代擬招標文件之 廠商,依規定自不得參與此次比價;且王纘杰係以「杰棋公 司」及「勁匠企業社」2家公司之名義虛偽進行比價,不符 合簽文中限制性招標之要件,然方碩堂王國銘為使王纘杰 得以承作上開2工程標案,仍予以包庇上情,容任王纘杰以 「杰棋公司」及「勁匠企業社」2家公司之名義參與並進行 為虛偽之比價(嗣於105年12月1日第一次比價時,因杰棋公 司資格不符而流標,王國銘遂於105年12月8日再度簽請採限 制性招標而為第二次開標)。王纘杰為感謝方碩堂王國銘 2人包庇其上開借牌並虛偽比價、實際代擬招標文件廠商仍 參與比價等違法事項,使其能順利參與比價,竟基於對於公 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方碩堂、王國 銘則共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 ,接續為下列行為:(1)於105年11月17日,由王纘杰花費10 ,000元招待方碩堂王國銘2人至宜蘭縣○○鎮○○路00○00號有 女陪侍之「金皇后酒店」飲宴,方碩堂王國銘2人因而共 同獲得10,000元之不正利益。(2)於105年12月1日,由王纘 杰花費8,000元招待王國銘至上開有女陪侍之「金皇后酒店 」飲宴,王國銘因而獲得8,000元之不正利益。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本院審理範圍:
原審判決後,被告方碩堂王國銘均對原判決認渠等有罪部 分上訴,檢察官則針對㈠被告王國銘被訴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欺取財罪,經原審改判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部分(即附表二編號2、6部 分);㈡被告林柏亦部分及被告黃彬修犯對於公務員關於不 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部分(即附表七編號 2);㈢被告王國銘於105年10月26日開標後將同案被告李俊 寬之聯繫方式告知被告王纘杰,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 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經原審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㈣ 被告游泰然無罪部分(即附表九編號1、2);㈤附表八編號2 、3所示被告方碩堂無罪部分;㈥附表十編號1、2所示被告王 國銘無罪部分;㈦被告王纘杰無罪部分(即附表十一編號1、 2)上訴,本院僅就被告方碩堂王國銘有罪及檢察官上開



上訴部分審理。
乙、實體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 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 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經查,證人黃美麗吳秉樺、林惠貞、黃靜雯、王 金鳳、蘇秋治、黎嬌粧、陳韋嘉張碧蘭李淑芳林茂益李宏榮偕秋燕陳錦明蔡錫煌於調詢中之陳述,及同 案被告游泰然王國銘王纘杰李俊寬、李來成、林柏亦 、黃彬修於調詢中之陳述,屬被告方碩堂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陳述,既經被告方碩堂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爭 執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449至452頁),又無 符合同法第159條之2或159條之3之情事,揆諸首揭規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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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大興國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杰棋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通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璽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基隆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