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6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尤嵩斌
選任辯護人 丘信德律師
賴柏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嵩斌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九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尤嵩斌前經本院認涉犯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及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等罪嫌疑重大,所涉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有為逃避重刑而逃亡之虞,依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 判,於民國一0九年二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二 次,至同年九月十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被告所涉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為最 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業經本院從一重論處共同 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重刑,且其前常期 住居海外,此有其入出境資料一件在卷可按,本案亦係其與 中國大陸「詹董」籌劃走私自馬來西亞進口毒品,衡情其極 易獲國外資助而規避將來審判程序進行或刑罰執行之可能性 甚高,而有逃亡之虞。至被告所指其牙齒壞損脫落,並患有 低血糖、高血壓、狹心症等多種慢性疾病,影響身體健康云 云,然目前尚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況,核與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之 要件不合;又其所述希能探望孫子等情,亦尚難為本件具保 停押之理由,乃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一0九年九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一0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一0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