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訴字第11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睿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廣澤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睿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有簽名或蓋章之刑事上訴狀到院。
理 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 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 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沈睿清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在刑事刑事 上訴狀上簽名或蓋章,此項程式上之欠缺並非不可補正,揆 諸首揭說明,法院自應先以裁定命為補正,方屬合法(最高 法院90年台上字第452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據前揭說明 ,爰命被告於所定期限內向本院補正簽名或蓋章如主文所示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廖紋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珮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