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易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洋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
字第711號,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24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江洋因不滿「蘋果新聞網」粉絲專頁於民國108年1月1日刊 登攝影記者侯昌騰報導之「夢時代跨年80萬人遭疑膨風高市 府回應了」之新聞內容,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下 午2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號住處, 使用行動電話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 臉書),以臉書帳號「Daniel Chiang 」登入臉書網頁後, 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蘋果新聞網」粉絲專 頁,公開張貼「侯昌騰、吳慧芬是婊子牌坊當的代表!好的 都要,壞的是別人的!有買方才會有市場,大家拒絕看爛媒 爛嘴,讓他們消失!」之文字(下稱本案貼文),並接續在 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開貼文下方留言區內,公開 張貼「侯昌騰、吳慧芬是婊子牌坊黨的代表!好的都要,壞 的是別人的!有買方才會有市場,大家拒絕看爛媒爛嘴,讓 他們消失!」之文字(下稱本案留言),足以貶損侯昌騰之 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嗣侯昌騰於108年5月13日晚間11時許 ,在其位於高雄市橋頭區住處,以Google搜尋引擎搜尋「侯 昌騰」後發現上開文字,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案經侯昌騰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經 查,本院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及被告江洋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具備證據能力( 本院卷第60至61頁),復於審判期日就本院提示之前揭證據 方法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就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刑事訴訟 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 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該 等證據均具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復無 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 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 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 ,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應有證據能力。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江洋在準備程序時固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接續張貼 本案貼文及留言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公然侮辱之犯行,辯 稱:婊子牌坊是通俗用語,意思是既要做婊子又要拿牌坊, 不是侮辱言詞,伊只是要藉此表達媒體及媒體人有嚴重的雙 重標準,沒有公然侮辱的意思;婊子牌坊不是伊創的,很多 人都有用,為何唯獨伊不能用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使用行動電話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 臉書網頁,以臉書帳號「Daniel Chiang 」登入該網頁,在 「蘋果新聞網」粉絲專頁貼文處及下方留言區內,公開張貼 內容為「侯昌騰、吳慧芬是婊子牌坊當(黨)的代表!好的 都要,壞的是別人的!有買方才會有市場,大家拒絕看爛媒 爛嘴,讓他們消失!」之本案貼文及留言等情,業據被告於 警詢、偵查中、原審審理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在卷(高雄 市政府林園分局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第2至3頁、108年 度偵字第13247號卷〈下稱偵查卷〉第17頁、原審卷第100頁、 本院卷第5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侯昌騰於警詢及偵查中 指述情節相符(警卷第4至5頁、偵查卷第17頁),並有告訴 人所提出蘋果日報新聞報導列印資料影本1份、臉書貼文及 被告臉書用戶資料之列印畫面4張、被告所提出臉書貼文及 留言列印畫面2張在卷可稽(警卷第6頁、第8至11頁、第13 至14頁),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㈡
㈡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辱罵、嘲笑、侮 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方式 ,只須公然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
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當 之。經查,「婊子牌坊黨之代表」乙詞,衡諸一般社會通念 ,客觀上屬於負面評價用語,實具有粗鄙、輕蔑、嘲諷、鄙 視、使人難堪之意涵,故以「婊子牌坊黨之代表」乙詞指稱 他人,對於遭指述之對象而言,係以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 感受到難堪或不快為目的之言語,並足以貶抑他人在社會上 所保持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係屬侮辱他人之詞語無訛 。則被告在供不特定多數人可見聞、瀏覽之「蘋果新聞網」 臉書粉絲專頁貼文處及留言區內分別發表告訴人是「婊子牌 坊當(黨)的代表」之言論,顯係以公然方式辱罵告訴人, 客觀上有公然侮辱之行為。且被告於行為時為成年人,教育 程度為碩士,足認其具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經驗,且依被告所 述,其使用「婊子牌坊」一詞,係指既要做婊子,又要拿牌 坊之意思,顯然被告明白「婊子牌坊黨之代表」具有輕蔑、 使人難堪之意涵,足以貶損他人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客觀上屬於負面評價用語;況衡諸被告張貼本案貼文及留言 之脈絡,係起因於不滿「蘋果新聞網」粉絲專頁刊登由告訴 人報導之新聞內容,業經被告自承在卷(原審卷第29頁、第 101頁),其既已對告訴人心生不滿,仍選擇在設定公開之 臉書貼文及留言區張貼含有上開文字之本案貼文及留言,益 徵被告顯係基於使告訴人感到難堪或不快之意,主觀上自有 公然侮辱之犯意甚明。
㈢被告雖另辯稱其言論僅係為表達告訴人報導之新聞內容立場 偏頗,具雙重標準,主觀上無公然侮辱之故意云云。惟按言 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最大限度之 維護,然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如行為人對特定對象為抽 象謾罵或嘲弄,損害他人之社會評價,自不在言論自由之保 障範圍內。查:
1.「蘋果新聞網」粉絲專頁所刊登標題為「夢時代跨年80萬人 遭疑膨風高市府回應了」之新聞內容,於108年1月1日凌晨1 時40分許(發稿時間)所刊登之內容,係「高雄市跨年活動 ,在民眾熱情倒數聲中,正式應接2019年的到來,位於夢時 代廣場的晚會活動,立刻出現散場人潮,捷運凱旋站因此瞬 間被擠爆。高捷公司如臨大敵,調派大批員工,在出入口執 行動線管制,捷運警察也在場協助維持秩序,從月台至入口 購票區也分段進行人數控管。而周邊道路雖然也出現長長車 潮,但轄區警分局也投入警力,於重要路口進行交管,雖然 發生零星車禍事件,但人潮與車流,目前都已經陸續散去, 交通也恢復順暢」,有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 灣分公司109年1月20日108 蘋文字第0008號函及所附發稿內
容1份在卷可佐(原審卷第71至73頁),觀以上開報導內容 ,係單純敘述高雄跨年晚會散場時出現捷運凱旋站人潮之現 象,已難認有被告所稱新聞報導偏頗而有雙重標準之情形。 2.該新聞內容固於108年1月1日18時47分許,更新其刊登之內 容,惟既係在被告貼文之後始為更新刊登,則其報導即難認 與被告為本案貼文及留言有何關連。況其更新後之刊登內容 係「民眾熱情倒數聲中迎接2019年到來,高雄夢時代廣場的 跨年晚會結束後,散場人潮瞬間擠爆捷運凱旋站。根據高捷 表示,昨截至24:00,距夢時代最近的高雄紅線R6凱旋車站 出站人數4萬9,234人,與去年的4萬9272人差不多;但隨後 有網友留言質疑這近5萬的人流統計,與晚會宣稱的80萬人 相距甚遠,懷疑韓國瑜政府根本是『膨風』;不過高市府今晚 澄清,80萬人次包括外溢至夢時代廣場、購物中心、攤商市 集等,對比2017年72萬人次,2018年跨年確實人潮狀況超過 以往。高捷公司對於湧入大量乘客如臨大敵,調派大批員工 ,在出入口執行動線管制,捷運警察也在場協助維持秩序, 從月台至入口購票區也分段進行人數控管。而周邊道路也出 現長長車潮,轄區警分局也投入警力於重要路口進行交管, 雖然發生零星車禍事件,但參與晚會人潮實在太多,高捷凱 旋站周邊的車潮,直到凌晨2時許才逐漸散去,交通動線也 才恢復正常。高雄跨年晚會昨晚7點由藝人安心亞開場,掀 起活動首波高潮,但中間缺乏大卡司藝人,不少到場民眾先 到晚會周圍逛臨時夜市,昨晚9點半,主持人宣布現場人數 為40萬人,後來愈晚聚集愈多人,主持人在昨晚11點半,宣 佈現場達80萬人,韓國瑜接著在11點50分上台,更指現場已 破80萬人,創全台晚會人數最多的紀錄。不過,根據高捷公 布的資料,高捷跨年總運量36萬7,718人(去年同期36萬5,5 20人),凱旋站出站有4萬9,945人(去年同期4 萬9215人) ,凱旋站出站人數不到5 萬人。對於韓國瑜說現場破80萬人 ,網友們紛紛吐槽『人在現場,九點多才喊40萬,後來11點 喊80萬根本亂喊』、『全台灣30人一個人在高雄我是不信啦』 、『如果這樣有80萬,那台北場應該有500萬人』、『80萬人會 不會說的太誇張』。對於80萬人遭質疑膨風,高市府新聞局 在今晚發出聲明稿表示,『2019愛‧Sharing 夢時代跨年派對 』活動主辦單位推估,參與人數突破歷年新高達到80萬人次 ,係統計昨(31)日全天夢時代活動周邊場域及外溢至夢時 代廣場、購物中心、攤商市集等,對比2018年72萬人次,20 17年跨年確實人潮狀況超過以往。高雄市政府表示,跨年活 動參與達80萬人次係由主辦單位民視、夢時代推估,高市府 為指導單位,且活動場域廣大,民眾透過各種交通工具前往
活動現場,其中捷運R6站僅是多種交通工具之一,包含輕軌 、公車、私人運具等方式都能到達會場。」,有蘋果日報新 聞報導列印資料影本1份附卷可參(警卷第6頁),其內容僅 係就高雄市長韓國瑜宣稱高雄跨年晚會現場人數達80萬人, 引述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對於107年12月31日24時捷運凱 旋站人流統計約5萬人之說明,引用網友質疑80萬人應屬虛 構之言論,及新增高雄市政府就上情所為澄清及回應內容, 並以「夢時代跨年80萬人遭疑膨風高市府回應了」為新聞標 題,其報導標題固提及「夢時代跨年80萬人遭疑膨風」一語 ,然內文則說明遭疑膨風之原因,嗣後並有持續追蹤高雄市 政府之回應,以為相當程度之平衡報導,且新聞內容亦與標 題相符,亦難認有被告稱之立場偏頗、斷章取義或顯現雙重 標準之情形。
3.被告僅因單純不滿告訴人報導之新聞內容,即張貼本案貼文 及留言,以發洩其不滿情緒。而「婊子牌坊黨之代表」一詞 ,確實具有輕蔑、使人難堪之意涵,衡以被告捨棄「雙重標 準」、「立場偏頗」等中性不具輕蔑、使人難堪言詞,逕以 「婊子牌坊黨之代表」一詞指述告訴人,已逾越針對具體事 實為適當合理評論之範疇,被告主觀上具有侮辱之犯意甚明 。
㈣至被告另辯稱他人亦有使用「婊子牌坊」一詞,何以唯獨被 告不能使用云云,然查,「婊子牌坊黨之代表」一詞,既具 有輕蔑、使人難堪之意涵,足以貶損他人之名譽、人格及社 會評價,任何人均不得以該詞語侮辱他人,倘他人曾使用該 詞語,應屬該他人是否另涉犯公然侮辱罪範疇,且不因社會 上另有他人曾使用該詞語,即認定「婊子牌坊黨之代表」一 詞為社會通俗用語,可認其不具有輕蔑、使人難堪之意涵, 或不足以貶損他人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而得據以阻卻 公然侮辱罪之成立。故被告上開所辯,亦非可採。 ㈤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 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 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 適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 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 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 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
、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 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 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 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故行為後法律若有修正 ,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為人有利 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應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容,於 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 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始屬適法(最高法院107年 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09 條第1項雖於108年12月25日公布修正,於同年月27日施行 ,惟修正後之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 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銀元300元,修正為新臺幣 9,000元,其修正之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 自非法律變更,當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 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㈢被告多次以「婊子牌坊當(黨)的代表」一詞辱罵告訴人, 係基於同一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同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 間下所實施,且侵害同一告訴人之名譽法益,各行為之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之實質上一罪。又起訴書雖未敘及被告公開在「蘋果新聞 網」粉絲專頁貼文下方留言區內張貼本案留言部分,然此 部分犯行與前揭起訴經論罪科刑之行為間具有接續犯之實 質上一罪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為起訴效力所 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參、上訴駁回部分
一、原審經詳細調查及審理後,為相同之認定,並審酌被告因抒 發不滿之情緒,竟不思以理性方式表達自身想法,以上開方 式公然侮辱告訴人,致擔任攝影記者之告訴人在社會評價上 遭貶損,侵害告訴人之名譽法益,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迄 今未能與告訴人和解,犯後態度非佳,其所為實有不足取; 惟念及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本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並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所生之損害,暨被告自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 與妻子同住、無待扶養之人、生活來源為退休金之家庭、生 活及經濟狀況(原審卷第31頁、第103 頁)等一切情狀,量 處拘役1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上開 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恰。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1.「蘋果新聞網」之該新聞,係於當日 凌晨1時40分發稿,18時47分更新新聞內容,伊發文時所見 到的新聞係凌晨1時40分之內容,原判決以嗣後18時48分更 新之較中立新聞內容,認定該新聞為中立內容,無雙重標準 、立場偏頗之情等語,實有疑義。2.被告係因自認堅信之政 治取向遭該新聞內容挑釁,於盛怒下所為不妥言論,原判決 認定「婊子牌坊黨之代表」係屬侮辱言論,但上訴人僅是見 到其他網路資料均有人如此使用,方使用之,原審雖認被告 具有碩士學歷,但被告迄今無任何違法事由,且被告專科並 非法律,對法之界線實屬不諳,僅是援引他人使用方式,並 非原判決所認定之意思,況被告認為「婊子牌坊」只是指雙 重標準之意思,不是對人,並非公然侮辱之用詞等語。三、經查
㈠「蘋果新聞網」於108年1月1日凌晨1時40分刊登之系爭新聞 內容,業據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 109年1月20日108蘋文字第0008號函文提出(原審卷第71至7 3頁),並經原審據以認定該新聞內容難認有雙重標準、立 場偏頗之情,此觀原判決第4頁第12至26行內容可明,被告 徒稱原審判決非以其發文時所見到之凌晨1時40分新聞內容 ,論斷有無雙重標準等語,已有誤會;況縱認被告所見該凌 晨1時40分許之新聞內容,確有雙重標準之情,被告大可以 「雙重標準」、「立場偏頗」等中性不具輕蔑、使人難堪言 詞,然卻以「婊子牌坊黨之代表」之具有輕蔑、使人難堪意 涵之負面詞語指述告訴人,已逾越針對具體事實為適當合理 評論之範疇,自應成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於行為時具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經驗,且依被告所述,其 使用「婊子牌坊」一詞,係指既要做婊子,又要拿牌坊之意 思,顯然被告明白「婊子牌坊黨之代表」具有輕蔑、使人難 堪之意涵,足以貶損他人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任何人 均不得以該詞語侮辱他人,縱他人曾使用該詞語,亦屬該他 人是否另涉犯公然侮辱罪範疇,自難據以認定屬中性之社會 通俗用語,而得據以阻卻被告公然侮辱罪之成立,被告空言 稱其並非法律專科,因不諳法之界線而援引他人用語等語, 亦難採認。
㈢綜上,被告執前詞,否認犯行,提起上訴,均難認有理由, 應予駁回。
肆、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逕以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叔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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