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元進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鋐源
代 理 人 洪瑄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 年4 月29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4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7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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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支票 109 年度除字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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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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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安妮│合作金庫商業│109 年3 月15日│10,320元 │1354367 │ │
│ │銀行虎尾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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