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42號
原 告 蔡通路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陳丁山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原告期日前具狀陳明主張及請求(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