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67號
ULDV,109,訴,567,2020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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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7號
原   告 劉若政 
訴訟代理人 沈綢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慶助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經核定為678,72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原告僅繳
納1,000 元,尚不足6,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
,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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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